派出所长与女子裸死案二审开庭 法院未当庭宣判

2015年12月25日 20:50   来源:海南日报   金昌波

  原标题:20年前派出所所长裸死案二审开庭 法院未当庭宣判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诉人吴坤兴、吴燕诉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海南日报》于2015年11月9日刊发《20年前派出所所长与女子裸死车内,家属状告警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报道了该案:1995年5月28日,时任原琼山市云露派出所所长的吴某被发现与一女子黄某裸死在新建楼房的车库内。事后,经法医鉴定吴某和黄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访问可以认定吴某的死亡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2002年9月6日,原琼山市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2015年9月,吴某家属吴坤兴和吴燕起诉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要求展示吴某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完整复印。10月23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月6日,吴坤兴、吴燕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将吴某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向上诉人吴坤兴、吴燕展示并完整复印,以保障上诉人对吴某死因的知情权和申请复查权。

  今天上午,海口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代理人认为,吴坤兴、吴燕要求将吴某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依据的相关证据展示并完整复印交给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早在2003年7月15日海南省公安厅控申办已书面答复上诉人吴燕,根据有关规定,除鉴定结论外的其他资料,不能交给上诉人。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代理人表示,在对吴某死亡一事作不予立案决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是依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作出的决定,履行的是刑事司法机关的职责,而不是行政职责,不适用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规定。另外,上诉人要求复印的资料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向上诉人公开的执法信息,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今天的庭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记者金昌波)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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