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带薪休假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近日,在重庆,一名女子徐某从2003年入职至今年3月退休的十余年期间,一直没能休到年假,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了解,案件原告徐某于2003年1月1日到某公司处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安排徐某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仅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支付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和245元。2015年3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今年4月,徐某以未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年休假为由,申请仲裁该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待遇3.6万元。仲裁委予以部分支持,徐某不服诉至法院。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按三倍工资支付徐某未休年假期间的所得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但是直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对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可以获得300%工资收入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没有休年假,需要获得的经济补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也决,该公司由于没有安排徐某休2008年至2015年期间的年休假一共40余天,应当按照徐某日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该期间没有休年假的年休假待遇,共计9259.81元。巴南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刘秀荣也特别提醒,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注意适用法律的生效时间,一旦超过将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记者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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