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纪委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2015年12月31日 15:14   来源:广西日报   李贤 李明鲜

  12月30日,自治区纪委发出通报,公开曝光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求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守住纪律底线。

  10起违规问题分别是:南宁市上林县中学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原副主任李维彬违反生活纪律问题;梧州市蒙山县教育和科技局副局长谢祥办公用房超标问题;北海市科技局及其下属单位领导干部违规套取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个人吃喝消费等问题;北海市铁山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卢栋宏违规操办乔迁喜庆宴席等问题;防城港市上思县民政局收取回扣费用于支付干部职工福利问题;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有关党员干部违规接受宴请饮酒致人死亡问题;百色市德保县工商联主席周东豫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问题;河池市凤山县江洲瑶族乡江洲村违规操办村两委新办公楼落成典礼问题;崇左市宁明县原调处办主任苏载业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问题。

  通报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四风”问题一旦反弹,就会失信于民,必须言出纪随、一寸不让。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学习贯彻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紧盯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抓住“四风”易发高发领域和关键环节,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不收敛不收手的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对出现严重顶风违纪问题,或“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的,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同时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作风建设的新常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元旦、春节临近,12月30日,自治区纪委发出通报,曝光了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求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假借名目收费 违规发放补贴

  案件1:2012年~2015年,上林县中学以“赞助费”、有偿补课费等名目,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共计550多万元,用于发放各类补贴。

  处理:上林县纪委监察局给予上林县中学原校长李坚和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副校长陈出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副校长周国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校长覃启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教务处主任杨生友记过处分,给予资助办副主任吴高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件2:2013年~2015年,上思县民政局违规收取婚检宣传回扣费私设“小金库”共计67640元,用于支付干部职工早餐费用,并购买食品发给干部职工。

  处理:上思县纪委分别给予该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孟杰,办公室负责人梁恩孝党内警告处分。

  违反生活纪律 套取经费吃喝

  案件1:2015年6月12日,桂林市检察院政治部原副主任李维彬应朋友邀请,饭后到娱乐城KTV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的有关规定。

  处理:桂林市检察院党组免去李维彬政治部副主任职务;桂林市检察院机关党委给予李维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2:2014年9月~11月,北海市科技局副局长罗新平、副调研员明星朗,分别让下属单位市专利办支付个人餐费2599元和2400元。2013年12月~2014年10月,经市专利办主任苏明授意并签字审批,该办以虚假开支套取专项经费79940元,用于其个人和市科技局有关领导吃喝消费以及单位日常开支。2013年8月,经该局下属单位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唐磊同意,该所开具虚假发票套取专项经费18000元,用于支付职工集体打球活动费用。

  处理:今年6月,北海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罗新平、明星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苏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唐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黄健被免去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办公楼超标 违规办庆典

  案件1:2015年7月,梧州市纪委在检查中发现,蒙山县教育和科技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科长级)谢祥办公用房严重超标,面积达37.4平方米,超标108%。

  处理:谢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2:2014年12月24日,凤山县江洲瑶族乡江洲村两委新办公楼落成搬迁,村两委班子未经申报、批准,擅自邀请中亭村老龄协会等业余文艺队和凤山县友缘舞蹈队举办庆典文艺晚会,并设席20桌,收受11个单位、41人赞助款共1.3万元。

  处理:凤山县纪委给予江洲村党支书黄英权党内警告处分,对江洲村两委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批评教育。

  公车私用 私借公车

  案件1:2015年清明节和“五一”期间,德保县工商联主席周东豫驾驶公车外出办私事。

  处理:德保县纪委给予周东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个人补交公车使用有关费用。

  案件2:2015年3月12日,宁明县原调处办主任苏载业,将县调处办的公车借给城中司法所干警胡某去海渊镇办私事。当天,胡某醉酒驾车返回县城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胡某当场死亡、同车1名人员受伤和公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处理:苏载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费用由苏载业承担。

  乔迁大操大办 违规接受宴请

  案件1:2015年5月24日,北海市铁山港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卢栋宏,未经批准在其自建楼房内操办乔迁新居仪式,除邀请近亲属,还以口头或电话通知形式邀请67名朋友或同事,摆设酒席12桌,违规收受礼金共1.34万元。

  处理:卢栋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规收受的礼金被全部收缴。

  案件2:2015年11月13日,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吴锦天,镇计生办副主任陆恩,镇政府职工刘文胜,久隆村委副主任李树易,在工作日午间违规接受宴请并参与饮酒,导致1人酒后死亡。

  处理:钦南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吴锦天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陆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给予刘文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李树易党内警告处分;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分别给予镇党委书记郑世鑫,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梁景华和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定卓党内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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