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南国今报》及其所属的广西日报传媒集团侵害名誉权案,引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柳州市多个部门的高度重视。
此案起因是《南国今报》在2015年6月刊发连续报道,披露柳州市维特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精柔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精工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维特公司、精柔公司和精工公司,三家公司实为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皆为曹杨)涉嫌利用申请项目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
目前,广西和柳州的科技、财政和工信等多个部门正在就此开展调查。企业涉嫌骗补案暴露出科技项目管理,特别是项目结题验收和资助资金管理等环节存在的诸多漏洞。
被曝骗补千万元,企业起诉媒体
2015年6月,广西媒体《南国今报》刊发连续报道称,柳州市精柔公司、维特公司使用伪造的《验收报告》,申请十余个项目,共计骗取国家上千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其中包括5个柳州市科技局项目,3个广西科技厅项目和两个财政部项目。
报道说,从2002年至2010年,维特、精柔、精工3家公司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以及自治区、柳州市两级工信委和科技部门获得18个立项,除被自治区工信委叫停的“层叠式柔性版印刷制造及相关产品建设”项目没有支付15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外,上述三家公司共获得财政补助资金1438万元,其中还包括含维特公司购买柳州市阳和工业园区54亩土地,获得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资金487万元。
广西科技厅调查发现,曹杨实际控制的维特、精柔、精工三家公司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控层叠式特种柔性印刷机”和广西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层叠式特种柔性高速印刷机自动控制系统开发”、“高速多色柔性版印刷机研发及产业化示范”的《验收报告》编号同为D06-WT0079,均系伪造;此外,这3个项目的验收材料中的3份用户意见证明材料系伪造。
因此,该厅决定撤销两个广西区级科技项目的验收结论,宣布验收证书无效,并责成涉事企业于2016年1月5日前全额退回财政补助经费50万元。因另外一个涉嫌验收材料造假的项目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涉及财政补助50万元),因此该厅向科技部报告该项目验收时存在的问题,由科技部处理。
柳州市科技局也作出回应,将上述5个被举报的、由该局委托给维特等3家企业的项目中止,收回260万元科技补助资金。此外,该局曾主管维特等3家公司承担项目的承办人、原柳州市科技局副科长邓书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柳北区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进一步调查。
对此,维特等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杨向记者表示:“我们公司没有发生造假的事情,媒体对我们(骗取补助)的报道拿不出证据。”
今年12月,曹杨以公司名义将报道该事件的媒体以侵害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100万元人民币。12月24日,广西柳北区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国家秘密,有证据需当庭质证,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当天庭审结束后,曹杨向媒体表示,自己从2009年起便不再担任柳州精工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法人。曹杨还表示,《南国今报》报道引述的举报人系其公司前员工,因与公司发生矛盾,遂自己伪造了项目《检验报告》向有关部门举报。
事实上,柳州市科技局已基本认定上述5个项目未完成,准备撤销项目,追回科技资金,但维特等三家公司坚持这5个项目已经完结,合同已经履行。因此,从2015年12月下旬开始,柳州市科技局正邀请印刷行业专家、法律和财务顾问开展第三方调查。
但柳州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上述5个项目起止时间为2002~2006年,年代久远,取证困难,导致“调查成了一笔糊涂账,很多当事人都说不清楚,企业也不配合,档案也很难查阅”。
假材料为何能轻易通过项目验收
广西科技厅认定,维特等三家公司承担的“层叠式特种柔性高速印刷机自动控制系统开发”等3个项目在通过科技项目验收时使用的《验收报告》和用户意见证明材料为伪造。
那么,这些伪造的假材料为何能够轻易地通过科技项目结题验收?
柳州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科长金永平表示,科技项目验收时一般由项目管理负责人(一般是科技局各科室人员)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而柳州市科技局当时对接、管理维特等3家公司科技项目的负责人正是此次被检察机关拘留、调查的邓书伟。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赵彦超表示,邓书伟因涉嫌玩忽职守已被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
“按照现在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我们没有办法,或者说很难主动发现项目或者验收材料造假。”广西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调研员徐发农表示,伪造的项目材料之所以能轻易通过验收,主要是因为科技项目验收环节存在实际操作和制度上的漏洞。
据他介绍,目前广西科技厅所查实验收材料造假的3个项目采取的都是会议验收的方式,本应组织专家前往现场检测、查验,但由于科技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对不同专业领域了解有限,决定是否前往现场检测、查验的并不是科技部门,而是负责验收的第三方专家。“专家认为提供的材料够了,一般就不用去现场查看、检测了”。
项目实际验收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更多的源于制度规定上的模糊不清。
徐发农表示,现有的项目管理制度中对项目现场查验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只要求‘项目需要进行产品现场检验、测定的,要到现场去检验’,但没有说清楚什么情况下要去,只有这一句话,讲得很笼统”。
项目管理制度上的语焉不详,给实际的项目管理带来了很多疑惑和漏洞,前往现场查验、测定的要求往往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柳州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杨吉奎表示,在很多时候只要企业提供了设备购买票据、产品销售记录、用户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并且附有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认证材料,参与项目验收审议的专家往往就不会到现场查看、测试。
此外,广西科技厅在开展调查后还发现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存在一些漏洞:一是《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性材料的原件;二是没有建立关联性审查制度。
徐发农解释,有些产品或项目在验收时需要检测,应当提供检测报告。但既有的项目管理规定中没说明要提交原件还是复印件,有的企业就可能利用这个漏洞,提交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而在复印件上篡改、造假,操作简单,成本很低,一般难以发现。
在对验收材料重新调查后,广西科技厅才发现,涉及该厅的3个项目所提交的验收材料中,用户意见书大多为伪造的复印件。“只是把落款日期的年份,一些关键指标和数据做了一些改动,里面文字性的东西基本没有改动,基本都是一个模板出来的”。
此外,未开展不同项目之间的材料比对和关联性调查,也是制度和政策上的漏洞之一。
“这就相当于填报高中和填报大学志愿时,要核查你提交的材料是不是一样、有没有抄袭。”徐发农用这个比喻来强调关联性调查的重要性。他提示,如果一个企业或单位同时承担了多个科技项目,或者提交了多个项目的验收材料,关联性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据他透露,由于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十多个项目在不同时间申请、立项和验收,而且均由不同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也没有进行关联性审查,因此造假的验收材料通过项目验收就有了更大的空间。
“重事前预算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造假材料轻易通过项目验收,间接说明了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薄弱。
在科技局工作一段时间后,杨吉奎发现一个颇为奇怪的现象:在科技项目征集、申报、立项时,企业特别积极,各种证件材料提前好几天就准备好;在项目中期检查时热情度大减,有时还以某些理由不配合中期检查;在项目验收或结题时不配合,如果项目未按约定完成想要追回科技补助资金,“往往不会理我们”。
有着类似感受的不只杨吉奎一人,也不只科技局一个部门。
据了解,曹杨实际控制的精柔公司曾承担了柳州市工信委的“彩色印刷纸手帕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计划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到2010年6月,柳州市工信委曾为此给精柔公司提供了80万元的无偿扶持资金。但实际上,该项目目前仍未竣工验收。
距离原本计划的时间已经过去5年多,为何这一项目仍未竣工验收?
柳州市工信委投资科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该项目是政府无偿扶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没有与精柔公司签订合同,也就不需要向工信委承诺在什么时间内完成。此外,验收流程规定,这类技术改造项目应该先由企业主动提出验收申请,之后项目扶持方才能组织开展验收,但精柔公司在2010年后一直没有主动提出验收申请。
他还表示,目前柳州市工信委已经开始着手对该项目开展验收的前期审计。
“实际上我们发现有很多企业在获得了财政扶持资金后,没有对项目验收提出申请。”该负责人表示,在2014年之前,对科技改造类项目,只是规定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但并没有给出明确时限,由此造成一部分企业的项目时间延长,甚至超出计划时间很久也没提交项目验收的申请。
“部分企业甚至会觉得,反正政府的扶持资金已经拿到,我的项目建设完就可以了,会把项目验收这个环节给忘了。”该负责人担心,如果不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监管,以后这类问题还会层出不穷,之前遗留下的漏洞也无法弥补。
对此,广西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处长陈盛文表示,多年来科技项目管理中确实存在着重事前预算立项、轻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情况。他提醒,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监管问题不是柳州或广西独有,全国大多数地方普遍存在类似问题。
事实上,政府资助项目的管理方式已在悄然变革。
2014年1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提出,将建立统一的科技资助平台,以及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以此改变科研经费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
陈盛文认为,科技项目的前期征集、申报、审批等环节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开展后,科技部门将更加侧重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时的监督,以及项目整体的规划和政策。“这些改变就是为了解决科技部门在科技项目管理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财政补助追回面临尴尬
但是,科技项目管理方式的转变并没有带来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改进。科技项目如果失败或未完成既定计划,甚至存在项目造假或验收材料造假等情况,与之相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该如何管理?
2015年6月媒体报道后,柳州市科技局对维特等3家公司承担的项目开展了初步调查,随后宣布中止被举报的5个本局科技项目,要求收回5个项目共计260万元的科技补助资金。
但维特等3家公司回复柳州市科技局称,上述5个柳州科技局项目已经完成,对广西科技厅认定项目验收材料造假的意见不认可,因此不退还科技补助资金。
柳州市商务委对外贸易科的负责人表示,维特公司承担的“优化结构资金和出口创新产品”项目是商务部项目,由于维特公司没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即没有实现出口任务。
为此,广西商务厅要求柳州市商务委向维特等3家公司收回36万元,柳州市商务委多次口头通知维特公司退回36万元补助款,均遭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杨拒绝。
按照现行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随意变更项目合同内容,重复多次或拆分另行申报科技项目等情况下,视情节轻重可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但在具体执行中,这条规定往往显得空泛,亟须更为细化的规定。
“制度上只是说要追回,但具体怎么追回,追回多少,没有详细规定,只有一句‘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很苍白也很无力。”杨吉奎表示,由于缺乏相配套的细化规定,导致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甚至项目造假,科技部门要处罚也只能向企业下发一份没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项目处罚决定书。
在认定3个项目的验收材料造假以后,广西科技厅责成维特等企业于2016年1月5日前全额退回财政补助经费50万元。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广西科技厅仍未收到涉事企业的退款,该厅表示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缴。
作为广西科技厅对此事调查的全程参与者,徐发农认为对于失败、造假或未按规定完成科技项目是否应该收回相应的财政补助,应该具体分析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更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
事实上,科技项目本身比较容易失败,因此也要容许企业在承担科技项目时有“试错成本”,而且企业在开展科技项目时,往往也会投入设备、人力、资金等成本。“如果一个项目失败了,就不允许这个企业继续去报其他的项目,就要收回(财政补助)资金,那这个项目就永远做不起来,也会压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徐发农说。
一边是需要追回的财政补助资金,一边是需要鼓励企业创新,二者该如何平衡?
徐发农和杨吉奎等人建议,目前很多科技项目的管理太过条块化,相互区隔造成信息沟通不畅。因此,应当探索建立横跨多个政府部门的科技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尽量汇集项目的申报、验收、人员、资金使用等信息,并为多部门联合使用,以便于项目全程监管,并开展关联性调查,避免重复立项。
在陈盛文看来,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开展专门的科技项目管理培训也很重要。他认为,开展这样的培训能让项目负责人树立负责意识,避免经费管理紊乱、项目或者项目材料造假等情况。
他们认为,除了进一步明确、细化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外,还需要建立科技项目信用体系,明确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需要付出的信用代价,并将这一信用体系直接与以后的科技项目申报、招投标挂钩,之后可以逐步扩展至农业、财政、工业等其他政府资助类项目的管理。
“但从全国来说,这个体系的建立和推进会很慢,因为涉及的内容太多,还有很多路要走。”徐发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