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腾格里环境污染案:企业产值增加背后是臭气熏天

2016年01月15日 10:05   来源:法制日报   张驰

  2016年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腾格里工业园区(又称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午的气温为-4℃,温度不算低,但西北风刮到人脸上还是很疼。与2015年9月相比,这里的街道更加萧瑟。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亚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渤亚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作出数额不等的罚金判罚,5名相关被告人也因上述相同罪名被判处刑罚及领受罚金。 

  由此,在2015年,腾格里工业园与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一度成为公众及媒体关注的焦点。

  2016年年初,《法制日报》记者回访了“腾格里系列环境污染案”的主审法官赵瑞国。这段时间,赵瑞国并不轻松,虽已审结完系列案中的三起,但尚有两起未结案,加上手中还有其他案件需要审理,加班加点对他而言,是常态。

  腾格里污染之殇

  2014年9月,内蒙古新亚化工有限公司与阿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渤亚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构成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染事件的主体,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工业园区、甘肃省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的污染事件交叉发酵,一经曝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2014年10月,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染事件引起党中央的重视,中央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拿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相关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时任恒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葛建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授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田鹏,组织车间工人从厂区东侧向厂区外部南侧约400至500米左右的沙漠洼地铺设一条排污管道,截至2011年11月25日,该公司多次将三嗪酮车间的洗涤水、循环水和生活污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入沙漠中。

  2012年9月,新亚公司原综合车间主任孙宝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车间工人,从厂区内部污水储存池向厂区外部南侧约50米处一沙漠洼地,使用塑料管铺设了一条地下排污管道,将生产吐氏酸产生的工艺废水和车间冲洗水等有害物质,通过该管道直接排入厂区外的沙漠中。

  几乎是在新亚公司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渤亚公司总经理孟庆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车间工人使用塑料管从厂区内部污水储存池向厂区外部南侧约80米处沙漠洼地铺设了一条排污管道,并利用该管道将生产2-萘酚工序的滤液和循环水的混合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沙漠中。

  阿拉善左旗春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沙漠的行为与上述三公司极其相似。

  产值增加的另一面

  涉事的5家企业,全部都是当时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事实上,驻扎在园区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当地招商引资的重点对象。为了利益最大化,加上优惠的土地、税收、用电、用水政策,企业接踵而来。这些高污染企业本已在国内发达地区没有生存空间,但与一些欠发达地区的GDP冲动搅在一起,往往能避过层层审核关卡,起死回生。

  公开资料显示,腾格里工业园区规划控制面积为85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33.7平方公里。在园区发展高峰期,园区引进的企业近40家,“化工集群地”曾经是园区对外宣传的名片。

  按照园区的发展蓝图,“十二五”时期,园区以煤化工、盐化工为基础,发展冶金、新型建材和精细化工三大支柱产业。同时,以项目建设为依托,产业发展为动力,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力争三年内将园区打造成投资和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绿色生态园区、循环经济园区和自治区西部地区重要的精细化工基地。“十二五”末,力争两家企业进入内蒙古自治区百亿企业行列,园区完成投资突破300亿元,销售收入突破300亿元,税收突破60亿元。

  产值增加背后是“臭气熏天”。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调查人员曾将在当地收集的饮用水样本以及工业废水样本送检,结果显示,距离腾格里工业园区两公里左右的当地牧民饮用水中所含致癌物质苯酚超过国家标准410倍。

  在接受记者回访时,律师刘兴成认为,一方面是对生态破坏的无知无识,一方面是GDP的闪亮诱惑;一方面是短期政绩的强烈驱动,一方面是企业逐利的产业转移,两方面叠加的效应就自然产生了可怕的恶果,且遗患无穷。

  已判决案件起警示作用

  在腾格里系列污染环境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一直困扰赵瑞国的,是案件的取证问题。

  从发现企业污染,到5起案件的审理,时间间隔3至5年。这几年,企业留下的污染痕迹已被岁月磨平,公安机关的现场取证、勘验数据,并非涉事企业污染环境的峰值,只能通过现场数据来推算,这给案件判决带来不小影响。

  赵瑞国的担心,在庭审现场得到了印证。涉事企业的代表及辩护律师都认为,向沙漠的排污行为触犯了刑律,但具体参数与刑法规定的罪名匹配度不够。

  以渤亚公司为例,其产品2-萘酚,3克左右就能致人死亡;其生产工序的滤液,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容易引起眼角膜的损伤。但有关方面对渤亚公司生产废水直排口取样时,其样本化验结果,给该公司污染环境罪的认定,并不能带来有力的佐证。

  对其他涉事企业的犯罪认定,也是如此。

  不过,并非没有解决办法。

  “办案机关可以与社会上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他们的技术、设备完全可以做到工艺回溯,据此分析出企业排污的峰值。”内蒙古当地一环境保护机构负责人左辉表示。

  但律师刘兴成并不这么认为,环保社会团体的样本数据并不能自然成为执法机关的数据参照,原因之一,这些社会团体的样本取样方式、手段是否依法合规,需要商榷;原因之二,检测样本的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也需要斟酌。

  这些问题,赵瑞国也不是没有想过,由于上述5起案件备受社会关注,谨慎的依法办事,成为他办案的主要原则。

  在接受记者回访时,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院长赵亮认为,已判决的3起案件对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也给公众提高环保意识提供一个契机,他希望后开庭的两起案件也能起到相同的作用。

  “牙齿”如何更锋利

  在当地法律工作者郭非看来,虽然已判决案件有明显的社会效果,但案件背后的问题值得反思。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保法施行,被人们称为“有牙齿”的法律。按照律师黄一凡的说法,新环保法的出台是针对以往环保问题久治不愈的原因进行了直接患处用药。

  郭非认为,虽然新环保法将执法权赋予了环保部门,但当地方的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产生矛盾时,环保部门能否顶住压力,值得推敲。

  事实证明,地方的经济驱动与环境保护似乎总是在打架,如果“有牙齿”的环保法不能给违法犯罪者以足够的惩戒,不能给地方政府以足够的警醒,类似腾格里工业园区污染事件还会再度发生。

  长期在环保一线工作的丁金海,则从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提出他的观点,他认为环保部门的执法主体资质亟待明确。

  他表示,新环保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要求比以往更严格。然而执法主体资质与执法责任不相匹配,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现实阻力。

  “关于查封、扣押权的实施主体问题,现实是一线执法基本上是环境监察队伍,由于没有具体条文或者法律授权,且环境监察部门不属于正式执法单位,落实查封、扣押等强制行政执法措施就是违法执法,同时可能导致强硬的对抗执法。”丁金海提醒。

  环保法还需“帮手”

  从外部来看,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了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但统筹、借力其他部门法,使环境执法真正起到重拳出击的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刘兴成认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论处,在量刑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很明确,但实践看,其威慑效果并不明显。”刘兴成说。

  郭非则从法律衔接的角度给出他的观点,新环保法已装上“牙齿”,但其侧重的是行政执法方面,从行政执法到刑事执法,案件的移交标准是什么,是一个什么样的流程,目前,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

  对此,丁金海表示认同,他认为,新环保法虽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一章中加强了生态保护的相关规定,譬如划定生态红线、保护自然生态区域、保护生态安全、加强生态修复、开展生态补偿、重视农业生态保护等。

  然而,上述规定与污染防治的其他法律相比仍略显粗糙,在这些领域中,已有自然保护区条例、农业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等专项法律。

  “在实际管理中,相关部门会优先甚至只适用这些专项法律,而难以适用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新环保法仍然只是环境保护部门适用的部门法。建议尽快出台新环保法与其他专项法律间的衔接政策,通过部门间联合执法,填补环境监管向下延伸不足问题。”丁金海说。(本报记者 张驰)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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