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通过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年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在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促进依法治区、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紧扣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明确审计重点,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加强对重大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强化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堵塞漏洞,加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审计工作实效。
(三)坚持统筹安排、合力推进。统筹整合审计资源,科学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数量,实现审计任务与审计资源相匹配,集中力量查深查透重点事项。注重审计项目之间的结合,强化与其他部门、行业专项检查的衔接,做到各类项目同步安排、协同实施,形成审计工作合力。
三、主要任务
(一)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公共资金沉淀等情况,公共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职责履行情况,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模和管理分配权限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坚持以公共资金运行和重大政策落实情况为主线,将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等相结合,对涉及的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监督,加大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关键环节的审计力度。以促进宏观政策贯彻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和政府预算体系、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增强财政政策的有效性、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目标统一、内容衔接、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强对财政管理、预算执行、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增强公共资金审计的宏观性、整体性和建设性。加快建立数字化审计平台,逐步将一级预算单位和重点二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收支和相关业务数据纳入平台,综合分析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相关行业数据和历年数据,建立“总体研究—锁定重点—剖析疑点—现场取证”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监督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自治区审计厅要结合盟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一年审4个、一审审3年、3年审一轮”的工作要求,对盟市政府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轮审规划。
(二)对国有资产实行审计全覆盖。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等管理、使用和运营的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运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重大投资决策及投资绩效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提高国有资产运营绩效。根据国有资产的规模、管理状况以及管理主体的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列为预算执行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的内容。加强对国有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和经营效果、重大投资、资金管理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责任履行的审计。
(三)对国有资源实行审计全覆盖。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国有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国有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有资源的稀缺性、战略性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加大对资源富集和毁损严重地区的审计力度,对重点国有资源进行专项审计,将国有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逐年扩大审计覆盖面。
(四)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检查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重大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本人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等,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比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要大力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保障审计监督全覆盖目标的实现。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二)统筹整合审计资源。适应审计全覆盖要求,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避免重复审计,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统筹,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分类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频次。整合各层次审计资源,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全面审计,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作用。加强各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有效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推进审计工作创新。积极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组建数据分析、政策研究、案件分析突破等团队,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推进“金审三期”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开展财政、税务、社保、金融企业等行业联网审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