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记者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从今年1月起在全省实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用地。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照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通知》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补偿标准由各设区的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原则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据悉,去年9月,全省开展了征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原则上各县(市、区)区片上调幅度最低15%,不低于3万元/亩。目前,各设区的市政府已于去年12月底前完成调整工作,并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通知》还明确,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系数分别按照1.0、0.8调整,在实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费应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费应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对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应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庄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