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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法院“卖法”做生意:庭长再次确认基本属实

2016年01月26日 11:03   来源:央广网   吴喆华

  2个月前时任执行庭长再次对事件签字:情况属实

  湖滨区法院冯福劳与张俊国签定的承诺书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昨天报道了: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为了弥补当事人担保车辆丢失的损失,与当事人签下承诺书,约定诉讼费、执行费五五分成,或当事人给法院购买三辆车。当事人张先生说,这是法院“公开受贿”、“公然卖法”,此后他给法院送车、送餐券、送赞助费,但是法院并没有履行承诺,导致自己和法院的“合伙生意”赔了本。

  记者了解到,事件引起了河南省高院、三门峡市中院以及湖滨区主要领导的重视,湖滨区委政法委已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认真调查核实。而对于当事人反映给法院送车送赞助费一事,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冯庭长近日再次签字确认:“本人经历知道的事基本属实。”

  当事人张俊国与湖滨区法院发生的纠葛年头久远,至今足有18年,但就在两个月前,2015年11月20号,已经退休的时任湖滨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冯福劳再次签字,对于当事人张俊国反映的情况表示肯定,他写下“本人经历知道的事基本属实”。

  在这份冯福劳签字的“情况反映”里,张俊国说他1998年交给湖滨区法院担保的车辆无法追回,此后河南省某媒体进行报道,但报道并没有播出。“新闻报道后,就让我写承诺书,把录像录音全毁了才有下文。当时院长带着冯富劳,还有办公室主任,一大堆人说情。”

  作为“灭稿”的条件,2001年10月,由时任执行庭庭长冯福劳签字,张俊国写下“承诺书”,双方约定张俊国到银行联系部分案件到区院诉讼执行,在收回的诉讼费、执行费中,法院和张俊国各得50%或者张俊国给法院购买三辆普桑,剩余的作为对张俊国的补偿。

  张俊国选择后者,为了使自己在该院的一系列执行案件“审理、执行快速进行”,他给法院购买了一辆红色的桑塔纳2000,尾号豫M6348。多个信源证实,这辆车被法院使用了多年。

  冯福劳告诉记者,这根本不用核实,到法院一问大家知道。

  湖滨区法院办公室现在负责后勤管理的郑泽梅说,这辆车仍在张俊国名下,但保险是法院给买的,车就停在法院车库。

  张俊国通过法院信源得知,现执行二庭庭长曲俊国转给民庭王武鹏约10万元钱,购买了一辆尾号豫MA112的东南越野车。该车已经被法院办理了合法手续。张俊国提供了一段去年9月与曲俊刚的通话录音,质疑该车的资金来源于他系列案件的执行费。

  张俊国询问曲俊刚,王武鹏买的车的型号,曲俊刚告诉他是福建东南112,十几万。

  湖滨区法院办公室郑泽敏说,这辆越野车在法院用了十多年,已经报废。张俊国称,他还以现金的方式给该法院立案庭提供赞助费12万元。这些说法都得到了冯福劳的认可。张俊国认为,他给法院已经送出了三辆车的价值,但法院却没有把收回诉讼费和执行费约90多万给自己。

  实际上,诉讼费和执行费必须上交财政,而对于湖滨区法院承诺从中索要车辆或“五五分成”,时任执行庭庭长冯福劳说,没有规定可以这么做,属于严重违规。

  按照张俊国和法院承诺书的约定,他花了近百万从银行辗转购买了约一千万的不良债务,希望法院能够按照承诺,用他送上的小轿车,把案件执行到位,狠赚一笔,但2004年前后湖滨区法院主要领导变迁,事情就搁置了。张俊国买来的“打包债务”中,也包括张俊国一方与湖滨区城市住宅开发公司债务纠纷。这个案件由曾因张俊国担保车辆丢失受到处分的马军亚担任审判长,案件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被改判,令张俊国和法院的合伙关系彻底破裂。

  张俊国说,处理车辆的时候,私下闹了一些误会。当时,法院处分马军亚时,他没有提出回避。后来,马军亚改判。“本来是区院给张俊国的好处,现在好处没捞到,又搭进去百八十万。

  和法院“合伙”,一方面当事人财迷心窍,另一方面法院则严重违规,知法犯法,“合伙”不仅不能共赢,或许最后两败俱伤。昨天下午,湖滨区法院官网回应称,该院对于新闻纵横的报道高度重视,及时向湖滨区委、上级法院进行了汇报。湖滨区委政法委已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张俊国反映的“承诺诉讼费分成”等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如果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无论涉及在职干警或退休人员,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记者 吴喆华)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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