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2016年02月02日 10:44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湖北新闻2月2日电 题:解读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作者 马芙蓉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日此间在湖北“两会”上获表决通过。

  该条例是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继《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之后,湖北省“两会”表决通过的第三个关于绿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等八章65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1日向媒体详细解读了该条例。

  一、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

  “土壤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付正中说,土壤环境污染的特点决定了立法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力争把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付正中介绍,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把预防放在防治土壤环境污染的突出位置,采取多种预防措施,防止土壤环境污染。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三同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譬如,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准开工。

  还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二、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如何避免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等现象出现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付正中介绍,条例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按各部门职责划分,对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其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三、“严”字当头,明确法律责任

  严格治理,严厉处罚成为本条例一大亮点。

  记者注意到,条例把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记入环保诚信档案。该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银行信贷、企业信用、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那些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主要负责人,会受到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惩罚;对任期内不依法履职,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负责人应引咎辞职,并依照规定追责。(完)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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