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探索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上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备案、贷款等
背景资料:辽宁 省仅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劳动者就超60万人,每年新增职业病例超千例; 企业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及其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要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
2月3日,记者从 辽宁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出探索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
辽宁省重化工业比重大,矿山采选、原材料加工企业多,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据统计,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有3万余家,仅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劳动者就超过60万人。近3年辽宁省年新增职业病例均超过千例。
指导意见中提出,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及其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同时,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劳务派遣工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福利待遇。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企业要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进行医学观察或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经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人,用人单位要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
辽宁省将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用人单位,或1年内发生2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督指令的用人单位,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 记者 朱忠鹤 赵静)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