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统筹研究解决人才住房等实际问题。图为人才与项目对接洽谈会现场。(资料图/本报记者 姚凡 摄)
【旧政策】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
●实施时间:
2010年12月
●有效期至:
2015年11月30日
【新政策】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
●实施时间:
2015年12月1日
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已正式发布实施。
《实施意见》核心内容是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并对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申办程序与兑现补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记者注意到,该《实施意见》全面提高了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其中引进A类人才最高发放100万元购房补贴。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统筹研究解决人才住房等实际问题。2006年以来已先后制定实施多个相关文件,惠及广大企事业单位人才。今年1月我市又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从分层次实施人才激励政策、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等四个方面,全面实施人才政策“新十八条”,激励再升级,覆盖更全面。
2010年12月,我市颁布实施《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暂行办法》到期后,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要求和人才政策规定,总结《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及时制定出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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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全面提高
记者了解到,与原有的《暂行办法》相比,《实施意见》在具体操作上更加简便易行。人才认定标准直接采用2015年福建省发布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闽委人才〔2015〕5号),并根据我市引才工作实际,增加四种C类人才认定标准,这样基本实现了人才认定上的对号入座,更加公开透明。
《实施意见》提出的住房补贴标准,与原来标准相比已全面提高,而且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不设名额限制。此外,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后可转申请购房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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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住房优惠方式实行货币化补贴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改实施后,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以租赁方式给予保障,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组成部分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相应的也不再实行实物配售。据了解,上海、深圳、杭州、宁波等地基本实行人才住房货币化补贴,且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和人才的普遍认可。
因此,我市参照借鉴这些城市所采取的人才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做法。与实物配售相比,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更具可持续性,更易及时兑现,更符合人才的实际需求和个性要求。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后,人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生活实际,自主灵活地选购或选租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从而避免人才住房实物配售造成的房源地点单一、户型结构、面积大小、楼层朝向无法满足人才个性需求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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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才住房新旧政策衔接过渡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适用于2015年12月1日起新引进的人才,对之前已来厦工作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市人社局将受理其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按《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的人才住房优惠申请,申请条件、程序和认定办法仍按《暂行办法》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我市人才住房新旧政策的衔接,以及与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此次将不再受理实物配售申请,只受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申请,同时我市正在研究适当提高上述两项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另据了解,受理申请工作预计于今年3月初启动,具体时间由市人社局另行通知。
(记者 黄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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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从厦门市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或较高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本意见审核确认的人才。
新引进是指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厦门的人员(含留学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下同)。
本市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企业。
本市事业单位是指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二、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1)按规定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
(2)申请时在职在岗,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
(3)企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倍以上,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薪酬须达到2.5倍以上。年度薪酬的计算以在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凭;
(4)已在厦门办妥购房或租房手续。
2.认定标准
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基本条件,并按《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人才〔2015〕5号,见附件1)审核确认为A类、B类、C类的相应对象,分别对应确认为本市A、B、C类人才。
同时,增加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为C类人才: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百千万工程”省级人选;
(2)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或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3)经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主管部门认定的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4)在符合市发改委发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见附件2)的企业中,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含柔性引进的)。
三、补贴方式与补贴标准
1.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所发补贴视同市政府奖金。
购房补贴是指人才以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购买持有商品房后,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时,市、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货币化补贴。
2.补贴标准
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
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
上述补贴在兑现时,应扣除人才本人按我市《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
四、申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2.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3.审核。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4.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6.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五、补贴兑现
住房补贴申请获批后,市人社局每年发放一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发放。从第二个发放年度起,市人社局对发放对象是否仍符合发放条件进行复核。若符合的,则继续发放补贴;若不符合的,则取消该年度补贴发放资格。
六、附则
1.已享受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2.非首次调入人员应在厦工作3年及以上且未享受过厦门市市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方可按本意见申请享受人才住房补贴。
3.在本意见适用对象之外,对在经济社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给予人才住房特别奖励。
4.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人社局取消当事人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资格、停发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上缴市财政局,同时取消用人单位申报资格3年。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意见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以上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区(园区)两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资金纳入市人社局的年度预算,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6.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