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4月1日起试点自学直考 取消驾驶证异地限制

2016年02月05日 16:00   来源:城市快报    

    昨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为确保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有效落实,公安部已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修改;同时,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这些配套制度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

  严格管理自学直考确保安全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明确试点范围。

  今年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4月1日开始。

  ——明确条件要求。

  限定训练车辆,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

  限定随车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限定训练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明确管理制度。

  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人员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

  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明确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

  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各项便民服务举措目标路径明确

  ——强力推进自主约考,每年3000多万新驾驶人将受益。

  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

  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开通车管服务“直通车”。

  福建、广东等19个省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约考平台。试点城市将于3月底前推广到位,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全面取消异地限制,跨市跨省办证更方便。

  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

  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

  ——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

  上肢残疾人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

  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调整定期体检制度,惠及700多万老龄驾驶人。

  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将惠及700多万60至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

  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

  新的规定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一并享受救济政策。

  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更加严格

  新出台的系列配套制度进一步严格了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和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规范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以提升新驾驶人的安全文明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

  ——强化培训管理,严厉打击学时造假。

  ——严格考试制度,推行考务公开。

  ——杜绝“速成”驾照。

  ——推行职业教育,提高重点驾驶人整体素质。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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