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法院刚刚判的这个离婚案子,是从“行不行”开始的。
去年2月,30多岁的王丽(化名)认识了35岁的徐海(化名),两个人接触一个多月后,感觉相处还算融洽,于是,在双方父母催促下很快登记结婚。
洞房花烛夜,王丽却感觉出了异样。因为在那件事上,尽管双方都很努力,也还是没有把事办成。新郎说自己还是第一次,新娘想想也是,再加上累了一天,也没有太在意。
然而,王丽没有想到的是,婚后一个月里,老公还是不行。
于是,她拉着老公去了趟医院。医生的话让王丽很是郁闷:医生说徐海有生理缺陷,需要做生理和心理治疗。
徐海却坚信自己心理没问题,拒绝治疗,两人矛盾激化。
王丽提出离婚,徐海说,离婚可以,但得把10万彩礼钱一分不少还出来。
钱,又成了新问题。
到了去年夏天,也就是结婚3个多月后,王丽以无法过性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镇海法院申请离婚。
当时,审判法官认为,王丽称夫妻感情破裂,但徐某予以否认,王丽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那一次,王丽的离婚请求被驳回。
之后半年里,两人均试着给感情加温,但还是没有成功。2015年12月,王丽再次到法院起诉与徐海离婚。
近日,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不过,彩礼不需要退回。
为什么王丽的结婚彩礼不用退回,法官是如何考量的?
原来,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徐海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王丽亦不同意返还彩礼,所以徐海要求返还彩礼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报通讯员 火华 本报记者 邵巧宏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