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广西柳州市三轮车撞死环卫工逃逸案日前一审宣判。柳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廖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37737.94元,廖某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2015年6月22日4时许,廖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鑫洋”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搭载其丈夫庞某,驾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1号之3号门面门前路段时,遇上环卫工人陈某在道路上清扫马路,廖某因打瞌睡未能看见陈某,导致该车辆右侧部位与陈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倒地受伤。廖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现场。陈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且开车时打瞌睡撞伤在道路上正常工作的环卫工人后没有停车报案、抢救伤员,驾车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庭审中,廖某认可控方所指控罪名。廖某辩称在事故发生时其丈夫曾说过有什么东西碰到了他的手,自己也回头看了一眼,发现有一个东西被撞倒在地上,感觉是撞倒了人,由于自己心慌也没有回头查看,就开车离开了现场。辩护律师辩称,此案属于过失犯罪,廖某主观恶意较轻。
陈某的亲属当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未成年人抚养费等款项。经查明,廖某已于2015年7月8日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3万余元。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视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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