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物价局联合住建厅发布房屋转让手续费征收管理通知。记者获悉,自3月1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2元
通知要求,我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自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新建保障房免收转让手续费
通知明确,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范围,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
(责任编辑:庄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