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实施 将精神侵害纳入家暴范畴

2016年02月29日 17: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福州2月29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将于明日起正式实。2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提示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卫里介绍,反家暴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共六章38条,其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另外,其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创设告诫书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仍可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据介绍,近年来福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逐步形成了符合国情省情、具有地域特色、可资借鉴推广的反家暴审判经验。尤其是莆田法院的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将之誉为反家暴“莆田经验”并向全国法院推广。另外,为推进反家暴工作的进行,其成立了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法院推进反家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制定出台《全省法院反家暴工作2015-2017年的行动计划》,并将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法院增加至13家。(刘应平 林栎)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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