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严禁用于生产肥料

2016年03月07日 21:21   来源:中国甘肃网   

    《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已经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应当对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严禁用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生产肥料。生产、销售应取得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肥料经营活动或擅自发布肥料广告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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