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起向公众征求意见。“两房”并轨后,我市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并将根据住房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已连续5年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
近年来,我市“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保障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据统计,目前我市正在发放廉租货币补贴1379户,配租廉租房300套。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我市已累计发放廉租货币补贴约7300万元,补贴3431户,配租廉租房493套,已连续5年实现了对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人员)“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说,我市廉租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廉租保障制度实施至今,以下两大问题日渐凸显:一是原《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现已失效,但其中的核心条款,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核查等规定,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在新旧政策衔接中应予保留沿用;二是现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于2012年制定,随着近年物价上涨及我市房价快速上涨,上述标准已与现实存在明显差距,应予提高,且需建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基于上述情况,起草《实施办法》,不仅是国家、省关于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政策的明确要求,也是完善我市廉租保障制度,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
据悉,我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政策基本思路是:首先,并轨后我市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部分,执行统一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对廉租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其次,将原办法相关核心条款,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核查等规定移植至并轨政策,延续其效力。第三,适应住房市场发展变化,动态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存量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自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我市未曾单独安排廉租房项目建设,事实上已实现公租房和廉租房房源并轨。《实施办法》再次明确,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存量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除存量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续租等特殊情形外,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租金标准。
今后,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将由各区负责制定并公布执行;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廉租保障对象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关于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与社会轮候家庭承租公租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一致。
关于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即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实际只承担公租房租金的10%。
关于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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