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严控机动车污染 未达"国五"新车将不予上牌

2016年03月08日 16:45   来源:大连日报   

  环保部、工信部1月14日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我市未达到“国五”新车将不予上牌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自今年4月1日起,我市新购置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上牌。

  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辽宁省)率先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市环保局昨日对此进行解读。

  实施时间

  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用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同时,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

  新车注册及外埠转入车辆

  自2016年4月1日起,新购置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不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外埠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凡未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国五排放标准车型查询

  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可登录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办理相关手续须知

  2016年3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和已经办理外市转出登记尚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公告》中其他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实施时间。

  1、《公告》规定: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我市重型柴油客车自明年1月1日起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2、《公告》规定: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我市所有重型柴油车自2017年7月1日起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3、《公告》规定: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我市所有轻型柴油车自2018年1月1日起须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须知

  1、汽车生产企业:《公告》规定,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汽车销售企业: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公告》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咨询电话:市公安局:86766791市环保局:86664860。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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