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黄某伙同他人在海口市某公安分局警官食堂门前停车棚内将一辆摩托车盗走并藏匿于公安局家属楼楼梯口。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5年7月8日20时许,黄某(男,现年20岁,初中文化,广西北流市人)伙同吴某希、韦某鹏(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海口市某公安分局警官食堂门前停车棚内,将周某安停放的一辆白色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该公安分局家属楼一楼楼梯口处。7月16日22时许,三人将所盗摩托车装有防盗锁的后轮卸下并拿到修理店将防盗锁锯断。7月17日凌晨2时许,三人携带已经拆除防盗锁的后轮安装回摩托车上并将该车推出公安分局大院。后黄某、吴某希将该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钱款用于个人花销。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30元。案发后,吴某希、韦某鹏的家属赔偿周某安人民币330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