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渔船命案嫌犯受审 被控持斧杀害5船员后逃跑

2016年03月23日 19:38   来源:浙江在线   

庭审现场

    去年10月8日,浙江舟山一渔船上发生一起命案,5名船员不幸遇害。经过警方缜密侦查,犯罪嫌疑人方忠岳于10月10日凌晨在江苏落网。

  3月2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这起案件一审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方忠岳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舟山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方忠岳和被害人彭海平、彭国平、黄宾军、彭海芳、彭国芳均系浙普渔68291号船船员,平时休息时,被告人方忠岳和彭国芳二人一间卧室,其余被害人均系一人一间卧室。被告人方忠岳因与彭海平、彭国平常有口角而存在矛盾。

  2015年10月7日晚,浙普渔68291号船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极外海三星岛附近海域作业时,被告人方忠岳与彭海平再次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相互殴打。期间,彭国平帮助彭海平一同辱骂、殴打被告人方忠岳,而彭国芳在劝架过程中又仅对被告人方忠岳进行阻拦,致使其处于被动挨打局面。被告人方忠岳被打后心有怨气,回到驾驶舱内卧室休息。

  10月8日凌晨,浙普渔68291号船在东极外海小板岛附近海域(东经122°34,北纬30°12)抛锚后,所有船员均回到卧室睡觉。被告人方忠岳因被打后心有怨气而一直未能入眠,后产生杀害彭海平、彭国平的念头,并至该船中舱,从工具箱内拿出一把斧头,先后至彭海平、彭国平卧室,持斧头猛力朝该二人颈部连砍数下,致该二人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方忠岳因担心驾船逃离时发动船只的声音吵醒黄宾军、彭海芳、彭国芳,又产生杀害该三人的念头,并先后至中舱内黄宾军、驾驶舱内彭海芳、彭国芳卧室,持斧头猛力朝该三人颈部连砍数下,致该三人当场死亡。

  为筹措逃跑费用,被告人方忠岳先后从彭海芳卧室床头柜皮夹内、彭国芳卧室裤子口袋皮夹内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4500余元,从彭海平身上窃得黄金项链1条,重61.9克,价值人民币15723元。

  后被告人方忠岳欲驾船逃跑,但因无法启动该船故最终决定乘坐救生筏逃离。

  2015年10月8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方忠岳乘坐救生筏至大西寨岛附近海域时,被驾驶小快艇前往东极外海海域钓鱼的表哥陈锡华发现,并将其救上小快艇。当得知被告人方忠岳系杀害船上5名船员在逃时,被告人陈锡华遂劝说其投案自首,但遭拒绝。后被告人陈锡华在被告人方忠岳的要求下于当日8时许将其送至舟山市定海区神华国华发电责任有限公司外的码头。随后,被告人方忠岳乘坐出租车至定海长途客运中心,并乘坐长途客车逃离舟山。

  2015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方忠岳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跃村一带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分局民警抓获。

  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法医鉴定,五名死者均系颈部受锐器砍切,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舟山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忠岳非法剥夺五人生命,且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锡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锡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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