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环保督察实施方案 每两年对全省各地完成一遍督察

2016年03月28日 16:2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3月28日电(袁羽 通讯员 曾咏发)福建省环保厅27日消息,福建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简称《方案》),从今年开始,福建省每两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一遍环保督察,督查结果将影响干部考核和任用。

  福建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旨在通过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来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重点督察六项重点内容

  根据《方案》,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主要为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延伸至部分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此次环保督察主要督查什么内容?省级督查主要突出六方面的重点,即: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包括:市、县(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障,12条主要水系和当地河流水质改善,主要湖泊水库和城市内河、地下水水质达标率,城市、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

  生态省及环保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域保护修复情况等;

  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情况。包括:对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以及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治措施等情况;

  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督察结果将影响干部考核和任用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央环保督政问责力度加大,环保督查趋严的背景下,环保问责也在快速向地方传导。

  福建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各地的督察结果,将抄送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作为被督察地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其中,对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交由省环保厅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省直相关部门组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和省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地方、部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据了解,环保督察工作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省里对各地环保督察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督察起止日期根据实际安排,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省里还将不定期开展环保督察。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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