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刘女士在物美超市购物时因地板有油污摔倒受伤,因协商赔偿未果,她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5万余元。今天上午,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物美超市不认可事发地有油污,不同意赔偿。
刘女士诉称,2015年5月22日上午8时40分,她去被告物美超市(昌平城北店)购物,在超市水果区,由于地上有油污和水,她刚刚进入该区域就重重地摔倒在地。后在超市员工的陪同下,刘女士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刘女士左膝髌骨脱位,左膝关节游离体。
刘女士称,由于腿部受伤,她至今在家养伤,没法工作。她表示,当时超市水果区并未摆放警示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城北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5万余元。
上午9时30分,刘女士本人来到法庭,并委托了两名代理人出庭,被告物美超市委托了一位代理人出庭应诉。据了解,此案是第二次开庭。
庭上,原告提交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鉴定结果为刘女士不构成伤残,三期鉴定分别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其中,刘女士的误工费1万余元,按照每月4千元工资,一共4个月计算。另刘女士还因此事雇佣了保姆,服务费用是260元每天。
对此,被告表示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相关票据,“住院费和交通费票据、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医疗票据没有遗嘱和诊断证明,且超市已经垫付了刘女士的医疗费用,这些钱应由原告退还。”
对误工费,被告也表示不认可,“误工费只有薪资证明没有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作为肯德基的员工,也不确定原告的工资是否固定。”鉴定结果也没有构成伤残,鉴定费应该是原告出。
在法官询问下,刘女士还原了当时的事发经过。被告物美超市称,事发时超市刚开门,早上8点都已经收拾妥当,地上不会有水,“她摔倒的时候没有人看到,而且那是水果区,也不可能有水和油。”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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