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女友潜逃20年 以为过追诉期自首被判死缓

2016年04月13日 21:08   来源:新华社   谭元斌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男子吴秀明20年前杀害女友,20年后自认为超过追诉期能够逃脱法律制裁回乡自首,最终被判死缓。这是记者13日从恩施州人民检察院获得的消息。

  据介绍,1994年5月10日晩,来凤县革勒车乡板栗村男子吴秀明因女友彭某拒绝继续与其交往,在板栗村小学操场下方一山坡上将彭某击昏后,背至隐蔽处,持预先藏匿于身上的一把木工凿捅刺彭某腹部数下,致彭某死亡后潜逃。

  时至2014年6月,吴秀明认为自己所犯杀人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考虑再三决定回乡自首,早日结束逃亡生涯,遂于同月29日向来凤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确认此案未超过追诉时效,决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得到核准。2015年5月10日,检方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5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吴秀明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已超过了追诉期,且是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对此,公诉人据获取的证据阐明,本案公安机关于案发次日立案侦查,此后又将吴秀明录入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并作出对其刑事拘留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时,吴秀明自首并非出于真心悔罪和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而是明显具有规避法律的目的。

  2015年8月4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人吴秀明“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自首情节不予从轻处罚。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吴秀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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