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驾校违规被叫停 校长答记者:该咋写就咋写

2016年04月15日 11:11   来源:四川在线   何勤华

  4月14日,记者从凉山州获悉,近期,凉山川交驾校违反相关规定在金阳县培训学员,被金阳县运管部门叫停。

  刘女士是金阳县川交驾校学员,4月11日,她向凉山州州长信箱反映:平时都在该县驾校场地练车,直到上个星期三(6日),金阳县运管的人到场地上把车收走了,说不允许教练车进入金阳县城,导致无法练车。刘女士去问驾校,驾校也说运管的人不允许,所以无法练车。

  金阳县收到情况反映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川交驾校在未经许可、未具备相应条件、没有正规教学设施设备的情况下,聘用无教练员证、无从业资格证人员及无道路运输证的改装车辆在该县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更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因为该县各方面达不到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分校的条件,为此,县运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非法从事驾驶员培训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该县运管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川交驾校在金阳县务科乡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长,共计有两辆车辆,一辆为驾校车辆,一辆为私自改装车辆,该所与交警部门一起进行了查处。

  记者联系凉山川交驾校校长王强核实相关信息,王强表示,叫停车辆是挂靠在该校的教练车,运管部门不允许培训后,已返回西昌。当记者询问教练员是否为该校教练员时,王强不耐烦地说:“挂靠的,我不是给你说了嘛,挂靠。”并表示:该怎么写你写就对了。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川交汽车驾驶学校始建于1987年,隶属凉山州公路管理局,该校曾荣获“四川省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统考第一名”“先进集体”“优秀驾校”等荣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签。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行政行业标准,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的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教练车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定期审验应当遵守有关营运性质客运车辆的规定。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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