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减征规定 残疾人薪酬所得减征税80%

2016年04月16日 16:56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实习生何依蔓报道: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该局拟对2001年制定的《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进行修订,现草拟了《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征求意见稿)》(代拟稿),自4月15日至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修订不仅提高了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还简化了有关办理手续。

  提高个税减免幅度

  一是将残疾人等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且对减征税额不封顶。

  说明:相比部分外省市,广东省目前对上述所得减征50%的规定偏低,如重庆市对残疾人等取得的上述所得在12万元以下的(含12万元),减征80%的个税。将广东省的减征比例提高到80%,且对减征税额不封顶,将使广东省对残疾人等个税减征力度提升至全国最高水平。

  二是将残疾人等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元(含3万元)以下减征100%,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减征100%。

  说明:将100%减征标准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后,加上可扣除的4.2万元生计费用后,相当于对每月收入1.18万元以下的残疾人给予免税。

  三是将残疾人等年生产经营所得3-5万元(含5万元)减征50%提高到10-30万元(含30万元)减征60%。

  说明:目前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可减征60%的企业所得税,同为经营实体,残疾人等生产经营所得理应与企业在所得税的待遇上保持一致。

  简化减免税办理手续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目前残疾人等减征个税手续进行简化调整:

  一是将原由市、县级地税机关审批,调整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明确在15个工作日完成。二是将原来每年审批,调整为一次性确认。一次性确认减征资格后,纳税人可在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大大减轻残疾人等的办税负担。相应地,增加残疾人、烈属、孤老的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

  多缴款可抵减或退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残疾人等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免,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对残疾人等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减免,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减或申请退税。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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