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未结婚男方要收回彩礼 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2016年04月19日 15:38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4月1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邱何娟)结婚是人生头等大事,男方给彩礼后未结婚,能否要求退还彩礼?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14年,周某与程某经介绍相识。2014年底,周某与程某举行订婚仪式,周某送程某订婚彩礼,礼金合计人民币103300元。后由于种种原因,周某与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周某将程某及程某父亲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订婚期间收取的彩礼103300元,还要求被告退还订婚期间收取的聘礼实物。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性质上应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双方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预期。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金器等物,因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有收到原告上述金饰品的事实,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地方风俗,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闽侯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酌定返还彩礼款70000元。被告林某、被告程某是负有返还彩礼义务的共同债务人。

  案例点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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