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4月22日批准同意《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印发实施,以期规范政商“亲”、“清”交往,防止官商勾肩搭背和谈商色变两种错误倾向,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据悉,2014年2月,中央巡视组在向广东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突出,要求广东认真研究、加以整改。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要求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抓紧研究解决官商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推动构建良好政商关系。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经过一年多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和数易其稿,组织起草了该《意见》,《意见》立足解决问题。文件起草自始自终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戒正确而无用的条款,力求出台一条管用一条,着力破解“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或“清”而不“亲”、为官不为的问题。
《意见》尽力列出交往清单。依据党纪、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列出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
《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第二十五条提出:“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第二十六条称,“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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