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老赖”自杀要挟法院 构成拒执罪获刑

2016年04月28日 13: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王继禄

  中新网兰州4月28日电 (王继禄)甘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7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老赖”付某以自杀要挟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经审理,法院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付某,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

  2011年5月,付某因购房资金尚未到位提出先行租赁杨某所有的一套房屋,并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1000元/月,租赁期间如付某反悔不购买房屋,则租金为1600元/月。2012年6月,杨某与付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将其房屋以48万元出售给付某,同日付某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38万元于同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到期后,付某既不向杨某支付购房余款,又拒不腾房三年多时间。无奈之下,杨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付某10日内搬离租赁房屋,并支付相应房租。

  宣判后,付某不服,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付某表示愿意继续购买涉案房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付某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逾期不能付清房款的,付某所交10万元购房定金不予退还,付某于2015年7月向杨某腾退涉案房屋。

  然而,付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先后向付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腾退涉案房屋,付某仍拒不履行。

  法院决定对付某实施拘留时,付某释放煤气以自杀相要挟。据此,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的近亲属将涉案房屋交还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16年4月27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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