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万元……”手机突然接到的这条短信把正在家中吃饭的唐先生吓了一大跳。在交涉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唐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卡里19万金额不翼而飞
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都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2013年6月8日,他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上午,卡内存款余额还有19万余元。
11月18日晚6点多,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饭,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卡转账信息,金额为19万元。唐先生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
电话报警后,唐先生又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了案。公安局第二天就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一种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盗刷走的。
唐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便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存款利率损失。
法院判银行赔偿19万元
今年2月23日上午,镇海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唐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唐先生的借记卡中19万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转入案外人账户,转账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宁波市,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原告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
审理该案的刘法官说,本案中,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被认定有效,因此,银行方面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4月22日上午,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