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司机在启动轿车时,因未观察周围情况酿成大祸,将闲坐前方的一名路人碾轧致死。事发后,该司机不仅赔偿了死者家属35万元,还被红桥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5年8月4日10时20分,在本市红桥区一住宅小区楼门前,男青年李某驾驶一辆红色雪佛兰三厢小轿车起步时,因疏忽大意,未观察周围情况,将闲坐在车辆右前方人行道上的被害人郑某碾轧在车下。李某发现状况后,随即分别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并留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后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交管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郑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郑某家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