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夫妻争探视权:探望成为"战场" 孩子被吓病

2016年05月11日 07:43   来源:华西都市报   赖芳杰

 

  离婚后的罗女士和孩子生活在一起。

 

  谈起和前夫的纠纷,罗女士伤心不已。

  被列入失信名单,罗女士买不到动车票。

  一方要探视权,一方要抚养费

  对于成都的单亲妈妈罗娅妮(化名)来说,刚刚过去的母亲节,让她备感郁闷。本想带孩子去重庆短途旅游,但当她准备购买动车票时,手机弹窗告知她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权购买动车车票。随之而来的消费限制,还包括不能购买机票、不能申请购房贷款,以及子女不能就读私立学校等。

  “我又没有欠钱,为什么把我列入‘失信’人员?”罗娅妮感到不解。在最高法院查询到的“失信”名单上,法院对她的限制理由是,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上关于前夫每月可以探视两次娃娃的约定。而罗娅妮认为前夫看娃娃“太激动”和“暴力”,给孩子身心造成了伤害,不愿意让前夫探视。这样的窘境怎么破,这位单亲妈妈感到迷茫。华西都市报记者赖芳杰摄影吴小川

  单亲妈妈的

  焦灼

  前夫看娃激动砸门娃娃被吓得发高烧

  2015年7月底,罗娅妮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前夫陈先生每月支付4500元抚养费,每月可以探视娃娃两次,每次不超过48小时,当时刚满2岁的儿子由罗娅妮抚养。

  然而,这份离婚协议,双方执行得并不顺利。罗娅妮介绍,在2015年8月,陈先生共探望了3次娃娃。

  第一次,陈先生跟他们母子一起用餐,气氛还比较和谐。之后她还主动约陈先生陪孩子上早教课。但是之后的探视,陈先生就带了好几个人上门来,激动得砸门,孩子因此受到惊吓,做噩梦喊着“不要,不要”,当晚就发起了高烧。

  罗娅妮说,之后,陈先生就再没提出要看孩子。其间发生过一次“小插曲”,孩子奶奶在非探视日到早教中心找到正在上课的孩子,硬要带走,早教中心联系了正在上班的罗娅妮,并报警。

  2015年10月,经陈先生申请,武侯区法院前往罗娅妮居住的小区,强制执行探视权。

  “我只有配合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他都不主动来联系探视,我难道还把孩子送到他身边去么?”罗娅妮称,因为几次不愉快的探视经历,给孩子心理造成了伤害,作为母亲,她很焦灼。

  此外,双方约定的抚养费给付,同样争执不断。因为看不成孩子,陈先生并没有如约完全支付抚养费,罗娅妮无奈向法院申请了两次强制执行。

  就在双方因探视行为和抚养费支付僵持不下的时候,罗娅妮作为探视权执行案的当事人,因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为什么他不给抚养费,不是‘失信’人员,我不欠钱反而还被限制高消费了呢?”罗娅妮说,离婚后,她和孩子住在租住的房子里,为了孩子上学,她准备买房,但是现在办不了贷款。

  孩子父亲的

  无奈

  只要让我看孩子立即去法院销案

  那么,争端另一头的陈先生,又是如何回应此事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陈先生告诉记者,在离婚后第一次看了孩子后,罗女士就以索要抚养费为由,不让他看孩子。罗女士所说的“带了很多人上门砸门”,实际上是陈先生和朋友、律师一起上门,并没有发生“砸门”的行为。孩子奶奶来早教中心一事,是因为当天孩子生日,奶奶想见见孙子。而在去年10月的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实际上也没有看成孩子,一行人只听见孩子在屋里哭,但没有人开门。

  对于抚养费的拖欠,陈先生解释,因为没能按照约定探望到孩子,他有点生气,但是每个月还是支付了2000元的基本生活费给孩子。罗女士一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抚养费后,陈先生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

  “我为什么没有再主动联系过她看孩子?原因很简单,法院上门强制执行都没看到孩子,我也不想再理论。如果说,她能按照协议约定,保证我的探望权,我可以立即去法院销案。”陈先生表示,作为父亲,他的最终目的是想维系和儿子的情感。

  承办法官

  释疑

  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仅是“欠钱”

  “罗女士对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理解,可能有些误解。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除了金钱外,只要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叫失信。”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如婚姻家庭官司的探视权,合同官司中要求履行合同、搬迁及腾空房屋、要求办理过户等,都不存在金钱支付的具体行为,但只要这些行为法院判决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将这些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实际上,正是因为罗女士不存在金钱支付行为,法院在对其限制消费令中,并没有冻结她的银行账户。此前,罗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法院也将陈先生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陈先生在法院协调下,给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撤销了陈先生的“失信”名单。

  “这位母亲只要是按照约定,让男方行使探望权,并形成律师记录反馈给法院,法院将立即撤销消费限制令,并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没有影响。”承办法官介绍,现实中,涉及探视权纠纷的案子常常与抚养费纠纷密切相关,一方一旦不能实现探视权利,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最终受伤的是无辜的孩子。

  法官表示,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以自己应尽的义务作为逼迫对方的筹码,不能因为没收到抚养费就拒绝探视,也不能因为没有探视就不给抚养费。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途径理性维权。最新进展

  女方再递诉状要求中止男方探视权

  虽然前夫陈先生表态,能正常看到孩子,就可以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但罗女士并不同意这个说法。“我从来没有阻拦过他看孩子,孩子也需要父亲,我希望他带着真心和爱心来探望,而不总是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这明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罗娅妮表示,探视权不应该侵犯抚养权、监护权,《婚姻法》就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5月11日,罗娅妮和律师向武侯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陈述此前离婚约定的探视次数明显过多及每次探视明显过长,已严重违背了探视权小于监护权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权的法理和法律规定。在具体履行时,陈先生以此项约定为由,纠集多人多次严重侵犯了原告住宅安宁权以及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故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请求依法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

  同时,罗娅妮还对武侯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一事提出了异议。据了解,武侯区法院执行组已将此案卷宗转交审理组,是否中止执行限制消费令,需等待进一步裁定。专家观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

  探视权也是监护权的体现

  “有的夫妻认为,法院把孩子判给谁,监护权就是谁独有,其实这是误解。”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孩子是共有的,夫妻双方不管是否维系婚姻关系,都有孩子的抚养权。以此案为例,因为孩子才2岁多,出于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考虑,一般会把孩子判给妈妈。而陈先生的探视权,也是抚养权的一种体现。如果罗女士主张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孩子身心受到影响。

  对于武侯区法院将罗女士列为“失信”人员的做法,王建平认为虽然从司法解释上来说,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但以此来执行探视权,并不是特别合适。此外,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很容易激化各种矛盾,也会对子女的心灵造成伤害。探视权的执行不能像对财产标的那样采取查封、扣押、变卖等,更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儿童交付给享有探视权的当事人。川师大法学院教师曾文忠:

  尊重探视权促成和孩子见面

  省政协委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曾文忠认为,武侯区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列入“失信”名单,是用正当法律手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曾文忠说,法律规定探视权的根本目的并不在让一方父母能见见孩子,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也正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且经历了家庭的分离或重新组合,如果每次探望都成为父母的‘战场’,受伤害的终究还是孩子。”曾文忠强调,父母和孩子三方有着共同的积极意愿才能实现探视权,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理解并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积极促成孩子和对方见面,维系好亲情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耐心与对方和孩子沟通,正确行使探视权。

  曾文忠说,罗女士认为陈先生的探视方式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提出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是罗女士的权利。但是在等待法院裁定结果之前,还是应该履行此前的约定。新闻链接

  哪些行为可纳入“失信”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除了金钱外,只要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叫失信。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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