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消防局获悉,日前,市公安局调整了派出所民警关于警告、罚款、临时查封和拘留等一定消防监督执法权限,这意味着以后派出所民警,可以对堆放杂物堵塞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月19日,市公安局首次推行“打通生命通道,化解老百姓身边的消防安全风险”的321工作法(即三查、两清、一发动),调整了派出所民警关于警告、罚款、临时查封和拘留等一定消防监督执法权限,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隐患性质、具体情节,派出所民警可以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实施警告、罚款,以及临时查封、拘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5月9日,朝阳公安分局建外派出所开出了“首例罚单”。
位于朝阳区建华南路11号的禹诺生活超市,存在安全出口有杂物堆积,且安全门锁死,这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建外派出所副所长雷天新、民警严伟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并及时对该超市法人实施了约谈、传唤,依法给予该超市5000元的处罚。
据市公安局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派出所本来就有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的职能,这次派出所民警执行消防处罚权限,是公安机关内部职能调整,并不是“赋予”了民警执法权限。据消防专业人士称,这一调整和消防防火监督人员有限有关。
据了解,“321工作法”总结了三类由派出所办理的情形:一种是以公安机关名义处罚,第二种是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处罚,第三种是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第一种情形中,民警发现无证电气焊以及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消防法对违法人处以5日以下拘留;个人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的,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情况下,针对小单位、小场所、小门脸,派出所也将加大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发现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将处以5000元罚款;民警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的,可以消防机构名义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住宅区物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也将处5000元罚款。
第三种情况下,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已不具备疏散条件,且不能整改的,派出所可以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同时,发现个人有无证电气焊以及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问题非常严重,且不能立即整改的,超出派出所处理权限范围的消防隐患,应当责令改正并书面移交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同时书面报告属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消防机构名义对危险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在消防车通道停车罚款”问题,派出所民警严伟进一步解释说,如果小区里已经设置或施划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标识,那么一旦有人违法,民警都将开具罚单;如果还没有此类标识,民警第一次执法时会告知,并留存违法证据,如果再犯,将予以处罚。
如果小区物业仅仅设置标识,而不能主动解决、劝阻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情况,也将面临处罚。若发现问题后,物业不能解决的,应该留存证据,立即通知民警到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