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如何缴纳工伤保险?广西拟出台具体办法

2016年05月12日 15:43   来源:南宁晚报   

  昨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立法意见。这次《<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惠民”提升幅度大,修订和新增内容涉及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等方面。

  参保 公务员、参公人员新增为参保对象

  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但我区目前工伤保险尚未完全覆盖近30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呼声较高。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征求意见稿 》将公务员、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此外,参保对象范围还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缴费 建筑行业参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

  农民工是城市建筑行业重要成员,从事的职业存在一定高危风险。用工企业按规定要给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是一些用工单位为了“省事”,有意或无意地不帮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将有规范具体的缴费方式。

  同时,根据目前我区工伤认定工作实际,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延长时限”作了细化,规定“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待遇 “两金”标准调整最高提幅2个月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多角度维护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如将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次,五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标准进行了调整,最高提升了2个月。如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由18个月调整为2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12个项目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设区的市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因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工伤认定调查费,包含工伤认定调查的交通、食宿及差旅补贴等费用;工伤预防费;职业康复费。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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