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4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55.2亿元,同比增长3%,增速比1季度提高0.8个百分点。从商品用途看,吃、穿、用和烧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720.3亿元、253.2亿元、2126.3亿元和155.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5%、0.9%、3%和3.7%。
附注:
一、统计范围
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