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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原书记落马“咬”出副市长:我立了大功

2016年05月17日 19:54   来源:广州日报   刘艺明

  陈弘平落马后“咬”出刘盛发

  陈弘平二次受审 辩称符合自首情节:直接全面交代“开了纪委办案先河”

  广州日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昨日下午,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一案,在佛山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此案第二次开庭。检方在庭上提交了五组新证据,庭审上还曝出,曾有人持100多封信进京检举陈弘平,陈弘平被双规后,还检举了揭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盛发,而刘已于去年被佛山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该案未当庭宣判。

  落马后“直接全面交代” 称自己符合自首情节

  陈弘平一案于去年4月21日首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陈弘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与他人共同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350万元以及为其职务的去留向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行贿现金100万港元。

  昨日,案件二次开庭。公诉机关提交了陈弘平受贿时港币兑人民币的汇率、省检察院反贪局的情况说明、涉及赃款去向的证人证言等五组新证据。

  公诉机关称,从最高检发送给省检的一份案件交办函来看,对陈弘平立案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其收受黄鸿明等人钱财、大搞风水等犯罪线索。

  “只有在双规之前证明举报情况属实才算是有把握,但没双规前谁有把握?”对上述说法,陈弘平提出了异议。他说,实际上,在被双规之前,他便知道有人带着100多封信到北京去检举他,“一批投给了中纪委,一批投给了最高检”,但是除了批转划拨350万元给林培强修路、建水坝、开发农庄一事之外,其他受贿的“每一分钱”都是他自己主动交代的,因此不能说办案机关已经提前掌握其犯罪线索。“别人被纪委调查,都是由纪委掌握了一个点,再慢慢查出一个面,我是直接全面交代了,他们说我‘开了广东纪委办案的先河’。”他辩称自己是符合自首情节的。

  检举副市长贪腐 称自己是重大立功

  陈弘平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也是案件的一大争议点。昨日,公诉方就此也提交了一组新证据。这份证据让另一宗尚未公开报道的大案浮出水面。

  公诉方举证证明陈弘平的立功情况时称,2012年7月陈弘平被双规后,检举了时任揭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盛发等人涉嫌贪腐的线索;2015年11月13日,佛山中院一审对刘盛发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认定刘盛发受贿人民币1138万元、港币640多万元,具有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全部退回赃款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而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被检举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其中一个标准。

  陈弘平辩称,虽然刘盛发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他是一个拥有650多万人口的城市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案件有较大影响,由此应该认定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陈弘平辩护人则辩称,以陈弘平检举刘盛发的金额,如果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刘盛发贪腐的金额是可判处无期徒刑的,应认定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此外,庭审还对陈弘平批转划拨350万元给林培强修路、建水坝、开发农庄一事究竟应如何定性进行了辩论。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应定性为贪污,陈弘平的辩护人则认为这既不构成贪污也不构成滥用职权。陈弘平也称,作为市委书记批农业项目,虽然不合规,但是也是常见的做法。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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