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珍(化名)是杭州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在朋友的怂恿下,她作为一名“枪手”,代替一名考生参加今年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结果在萧山某学校考场,小珍被监考老师和现场监管民警发现,进而牵出多名其他涉案人员。
据悉,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杭州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
和准考证上照片差太多 漂亮女大学生替考“露陷”
4月16日下午,杭州萧山某校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开考半个多小时后,一名容貌清秀的女孩姗姗来迟。
监考老师给她发试卷时核对了一下准考证,发现女孩本人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差别很大,经监考老师反映,学校考务处的工作人员和考场监管民警先后到场对女孩进行询问。
“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好多年前了,女大十八变。”女孩始终坚持是本人参加考试。
慎重起见,民警和监考工作人员商量后决定等女孩考试结束后再做进一步调查。
考试结束前半小时,女孩交卷,随后被工作人员叫到办公室。
“你的身份我们很快能查明,也希望你主动讲实话。”
民警的一番话,女孩终于抗不牢了,主动承认自己是代替别人参加考试。
这位“周老师”组织替考收了10多万 财迷心窍锒铛入狱
女孩叫小珍(化名),19岁,江西人,杭州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小珍交代,她是被同学小青(化名)叫过来替考的,事后答应给她300元。
民警随后将小青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青,21岁,浙江人。小青交代,是她的朋友周某介绍“业务”,除了小珍,她本人和另外两名男同学也参与替考。
周某,26岁,安徽人,曾是杭州某高校合同工,在该校自考部办公室工作,参与考试作弊的考生(家长)和枪手们都称呼他为“周老师”。
周某到案后交代,2015年4月,一名女考生家长找到他,希望周某找人代替自己的女儿参加考试。周某以2000元一门考试的价格,收取对方5万元,然后找来朋友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当年的自考(校考)。2016年3月份,周某又收取对方1.2万元,然后以1600元一门的报酬,找小青代替这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自考(统考)。
除此之外,从2015年下半年起,周某还从其他3名考生(家长)处共计收取4.3万元。
周某找到小青,小青联系同系同学小珍和另外两名男生,答应付给小珍300元,两名男生各自500元,让他们代替3名考生参加4月16日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目前,周某因涉嫌考试作弊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4名考生、2名家长、4名替考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发现涉案考生(家长)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一名参与替考的大学生告诉民警,“完全没意识到事情会怎么严重,我只当赚外快,就像很多大学生找兼职。”
一名考生家长对民警讲:“为了‘小鬼’上大学花了几十万,最后连张文凭都混不到,怎么想都不甘心,早知道这事情(找人替考)是犯法的,宁肯让儿子跟我打工也不会这么做了。”
民警通过查询发现,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考试作弊案件,希望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特别是考试一族,诚信参考莫要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类似于当初酒驾入刑,新的《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各种作弊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科顶)
民警和考场工作人员到场。(考场监控截图)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