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女子丢手机对方索500元才归还 警方调节后仅付200

2016年05月25日 07:58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 近日,和女士在邮局不慎将手机遗失。在联系上拿走手机的男子后,对方向和女士索要500元报酬。在警方的协调下,和女士支付200元取回了手机。

  和女士告诉京华时报记者,22日下午5点左右,她在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的邮局寄包裹时不慎将手机遗失。和女士找到邮局工作人员查看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显示她在办理业务时,手机就放在距其五六米远填写单据的柜台,一名男子拿起手机离开。和女士随后报警。

  和女士称手机虽然价值不过千元,但里面存有重要个人信息,如果丢失会很麻烦。和女士拨打自己的手机联系上该男子,对方称要“感谢费”。

  “他刚开始说要1万,最后向我要500块。”和女士说,当天晚上9点,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和女士向男子支付200元取回了自己的手机。

  >>律师说法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若男子误以手机为遗失物品,拿走遗失物不构成盗窃,但应及时告知失主领取。若男子明知有物权人所属的情况下,以主观占有为目的将物品拿走,则属于盗窃。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若在2000元以下,应处以拘留罚款。

  根据《物权法》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次事件中,男子没有其他支出,索要费用无依据。但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系自愿支付费用,并不违法。“拾得人不应强求失主感谢,若索要金额较大,则可能涉嫌敲诈。”周旭亮说。

(责任编辑:宋雅静)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