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文、赵珮珮、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报道:入户抢劫570元,南昌一男子判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了解到,该男子尾随独行的被害人涂某,趁涂某开门之际入户抢劫。
据介绍,2015年12月26日晚7时许,男子张某随身携带一把玩具枪和一把水果刀,在南昌市孺子路附近预备实施抢劫。当晚7时50分许,张某在南昌市孺子路与船山路交会处见被害人涂某一人行走,遂紧跟其后欲实施抢劫。当晚8时许,张某尾随涂某来到位于某小区的家门口,趁涂某开门之际,张某上前持玩具枪和水果刀威胁涂某,实施抢劫。为防止他人发现,张某威胁涂某开门进入其家中并继续实施抢劫。张某在涂某家中抢得现金570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和玩具枪相威胁的手段,入户抢劫他人现金57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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