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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有两面性 须尽快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2016年05月27日 11:30   来源:贵阳网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在数博会数据开放与立法高峰论坛上作演讲。他认为,开放数据的第一步,就是要推倒数据壁垒,适时向社会开放共享数据。

  王建平说,长期以来,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难以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缺失,导致数据不敢开放,形成了许多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使得数据无法盘活流动起来。这势必会制约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开放数据的第一步,就是要推倒数据壁垒,适时向社会开放共享。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数据开放也不例外。大数据云处理时代增加了数据泄露和转移的风险,数据不受限制的流动,带来新的安全威胁。这些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因此,立法应考虑平衡释放合力、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开发好、利用好大数据资源,大力支持和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又要尽可能抑制和消除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带来的负面影响。

  具体工作中,一要尽快启动数据开放相关立法工作。建立数据开放标准,明确数据开放进程、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以及政府各部门对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建立健全数据分析分类制度,适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对数据资源采集、传送、储存、利用、开放和管理,促进政府数据在可控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开放,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制度基础。

  二要明确国家数据主权,完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无论是个人应用还是国家应用,都要纳入国家主权和安全范围中考虑。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25条,对于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需要有系统完备、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要制定重点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建立起国家公民社会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和关键行业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切实保障网络数据安全,有效维护国家数据主权。

  三要积极推动数据资源权利和公民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制定各类数据产权归属、数据保护、数据采集、储存、加工等法律制度,明确使用者、管理者的权限,明确自由和隐私的界限,构建数据法律开放体系。

  在地方立法层面,基于我国城乡差别较大,数据开放和共享在一定时间内应充分考虑技术条件和人才资源的差异性,做到因地制宜。从全球视野来看,应当加强数据共享的国际区域法律合作;实现大数据国家战略,应当树立全球性的战略思维。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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