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上午通过了《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均适用该条例。
条例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条例规定,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条例还从规划与建设、保育与教育、保育教育人员、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配幼儿园
室内空气质量合格才能用
如何解决入园难是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本市幼儿园的规划与建设方面,《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明确,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条例规定,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幼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歧视虐待、变相体罚儿童
情节严重者撤销资格追刑责
对于幼儿园中的保育教育人员资质,《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宜继续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
条例规定,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儿童。严禁歧视、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及其他侮辱儿童人格、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保育教育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幼儿园予以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育教育应使用普通话
设施玩具应符合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孩子在幼儿园中的一日生活怎样度过也是家长们非常关心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明确,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违反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生时进行考试或者测试的;(二)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的;(三)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加强对幼儿园各方面监督整治
幼儿园违规收费将受罚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明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幼儿园的收费问题,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按月收取: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民办幼儿园应在保育和教育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并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三、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超过该类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费等代收费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据实收取。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幼儿园的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食品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