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幼儿园:更好更规范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张雯婧 徐丽 截至2014年年底,天津共有幼儿园1821所,在园儿童239848人。其中:公办幼儿园859所,在园儿童为159473人,占全部在园儿童的66.49%;民办幼儿园962所,在园儿童为80375人,占全部在园儿童的33.51%。学前三年的毛入学率为94.2%,学前一年的毛入学率达到100%。但不可否认的是,天津学前教育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调整。
5月27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如何规范推动学前教育发展?记者结合对天津学前教育现状的调查,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天津学前教育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天津学前教育的五个问题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有重要基础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天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纳入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高绍林表示,目前天津学前教育依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没有一部学前教育的专门法律,学前教育相关制度和行为规范分散于国家和天津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规范层级和效力较低,不利于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二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在立法上不够明确,管理体制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需要通过立法从制度上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三是学前教育经费总体投入水平不高,入园率和教育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障;
四是随着学龄前儿童数量的增长和人们对学前教育需求的日益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规划布局不够合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不合要求等问题凸显,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五是幼儿园教师总体短缺,流失较为严重,编制内外的教师待遇有所差别,需要通过立法保障幼教队伍的稳定性。
因为上述五大问题的存在,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就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次审议后 《条例》昨出炉
2015年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法工委等部门就草案有关问题深入区县和幼儿园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负责同志对草案的意见。2016年3月和5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分别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成通过。
七方面规范天津学前教育
高绍林介绍,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条例》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同时,规范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责。《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保育与教育、保育教育人员、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高绍林说,《条例》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学前教育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不仅对学前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行政监督方面内容作出规定,还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开学前教育政策、幼儿园基本情况、招生方案、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