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9日从宁夏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的发展,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决定,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扩大我区学前教育资助范围。今后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慈善爱心人士积极参与的制度。
该政策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数据库,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前儿童按时足额资助。以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和残疾儿童为主要资助对象,同时,进一步提高对南部山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资助比例。
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资助制度,在总结开展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资助范围扩大到全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当年8月31日前出生且年满四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资助标准为幼儿园学前二年教育助学金,按每月100元/人(一年按10个月计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的补助;资助比例为山区10个市、县(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按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总人数40%的比例控制资助名额,川区15个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所属按幼儿园学前二年在园总人数20%的比例控制资助名额。各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实际确定所属幼儿园的资助名额。受助儿童保教费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和山区按9:1的比例承担;自治区财政和川区按5:5的比例承担。
此外,各幼儿园要建立完善并落实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保教费及提供特殊生活困难补助等制度。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据了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儿童申请表、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通要求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举报电话,加强对资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对虚报人数、截留、挪用、克扣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责任编辑:庄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