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7020元买沙发6年后提货 商家让交3万保管费

2016年06月01日 09:34   来源:成都商报   康耕豪

  买舒服的沙发

  为何如此不舒服?

  沙发是必不可少的休闲放松家具,这样一件本来是为了舒服的事情,却偏偏遭遇了麻烦。

  一个是提取6年前买的沙发,商家让给3万多元的保管费;一个是前一天看中的沙发,付了款,第二天商家却来电话说标错了价格,让补钱……

  2010年,成都市民杨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广场购买了一套沙发,由于当时自家房子正在漏水,便决定暂时不让商家送货。一晃几年过去了,今年5月,杨女士在装修另一套房时,才想起这套未提货的沙发。可当她联系商家发货时,却被告知需支付3万多元的库存滞纳金。这让杨女士十分不解:“货都没看见在哪儿,何来的库存滞纳金?”

  杨女士口中的库存滞纳金实际上是逾期未提货而需支付的保管费,沙发商家称,这笔费用是按照订单上注明的“订单金额千分之五”收取。

  顾客:6年后让送货,商家喊交3万元保管费

  2010年1月,杨女士在好百年家居广场科华店的顾家家具购买了一套7020元的沙发,分别在2010年1月17日、18日和2011年11月14日三次共支付订金3500元。订货单约定的交/提货时间为2012年12月,“2012年,他们打电话准备送货时,我家房子正在漏水,我们就让他们暂时不送。”杨女士说,当时旧房改造漏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便推迟送货。在这之后,商家便一直没和他们联系。

  一晃3年多过去,杨女士又买了另外一套房,直到今年5月初,她记起之前购买的沙发还没送,便打电话给商家要求送货到新房来。“一开始由于我没有找到订货单,商家拒绝查询和送货。”无奈之下,杨女士和母亲四处寻找,终于在上上周找到了当时的订货单,再次找到商家。“通过订货单,商家查询后,说货已经送达,并称我们要的那款沙发早就没货了。”杨女士十分不解,余款未付,我们也没收到货,怎么就‘已经送达’呢?

  于是,杨女士要求商家退钱,但遭到了拒绝。 随后,她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之后商家告诉她沙发有货,但需要将余款结清,并要支付这几年产生的3万多元的库存保管费。得知这个结果后,杨女士十分气愤,“他们货都没有,哪儿来的库存保管费?”

  杨女士表示,现在她已经不想再要沙发了,只想拿回订金便可,“如果协商不好,下一步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

  商家:收保管费按订单约定,按天来计算

  5月30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杨女士购买沙发的顾家家具门店,该店负责协助处理此事的销售人员陈德学称,由于顾客没有主动联系商家要求送货,在不知道顾客何时需要货物的情况下便没有联系。对于杨女士怀疑的商品是否存在,陈德学解释称,刚开始查询到杨女士购买的沙发已经发货是系统出错造成,后来经公司总部确认,发现确实没有送货,于是向杨女士提出将余款结清便可送货。

  “但是杨女士一家不同意,要求退款。”陈德学说,当杨女士支付订金后,商家就已经向生产厂下了生产沙发的订单,目前也一直存放在库房中,由于杨女士长期未提货,中途有可能这款沙发会挪给其他客户,但考虑到杨女士可能随时会要沙发,所以会及时补充这款沙发到库房中。

  接着,陈德学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订货单复印件,订货单中明确注明了该沙发属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而关于杨女士提到的三万多元库房保管费用,公司也只是依订单约定收取,“订货单中明确注明了送货前付清余款,如果逾期两周未提货,按订单总额千分之五收取保管费。”

  陈德学说,由于订单中并未注明,收取千分之五的费用是按天、按月还是按年计算,公司通知他先行按天来计算,这样一来,根据约定应该在2012年12月送货,那么从2013年算起直到现在,累计的“保管费”大约有3万多元。

  12315:协调不成功可走司法途径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找到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蔡允告诉记者,她当天刚接手该起12315投诉事件,上周已有相关人员对杨女士的母亲及顾家家具的代表进行了调解,但是调解并未成功。如果最终调解不成功,建议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保管费该不该收?该收多少?

  订货六年后才要求发货,商家该不该收保管费?对此,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表示,杨女士购买商品的订单相当于一份买卖合同,根据订单中约定内容,商家要求顾客支付保管费是合理的,由于没有约定时间,通常情况下应以订单金额计算,也就是说收取7020元的千分之五,即35.1元作为保管费。如果保管时间长,产生了更高的成本,商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增加保管费用。

  刘秀说,杨女士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结清余款,并逾期未提货已经属于违约行为,而商家没有违约行为,可以不予退回订金。

  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则表示,商家不应收取保管费。他认为,杨女士购买商品属于普通家具,并非有特殊要求的定制家具,该商品在未交接前,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商家,因此,尽管订单中有约定,但仍不应收取保管费。即使要收,也只能收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订单中没有说是每天多少,字面意思很明确,全部保管费就应当只是订单金额的千分之五。”成都商报记者 张肇婷

  7480元买到沙发 次日让再交1万元

  商家:导购员失误看错了价格

  订购时全额购买的沙发,一夜之间就要加价1万元?5月26日,市民陈女士在南方时代家居广场华阳店购买了3万多元的家具,其中包括一款价值7480元的沙发,陈女士刷卡支付了全款,并且和商家约定次日送货上门。可是第二天一大早,陈女士却接到了商家不予送货的电话,“他们说,沙发的价格被导购人员弄错了,不是7480元,应该是17480元。”

  5月26日下午,陈女士和丈夫来到南方时代家居广场华阳店选购家具,购买了3万多元的家居用品,其中包括一款价值7480元的沙发。陈女士说,当时导购员大姐说这套沙发搞活动卖7480元,她觉得价格合适,随后刷卡付了全款,并且和商家约定第二天将家具送上门。

  第二天早上,陈女士接到导购大姐的电话,“她说沙发的价格是17480元,不是7480元。”当天下午,她和丈夫再次来到店里,店里负责人告诉他们,导购人员弄错了价格,如果陈女士不想要这款沙发,可以退全款,如果想要就需要再补交1万元。

  昨日下午,陈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商品订货单,上面写着“海狼大美式沙发”特价7480元一套。随后陈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当时沙发的标价牌,上面打印出的数字框只能写下四位数,数字框内,写着7480四个数字,晃眼一看,确实容易将价格看做7480元。但仔细一看,商家在数字框外,另外还写了一个“1”,这个“1”写在标价牌的边缘位置。除了价格,标价牌的上部,还用黑色的原子笔写上了“海狼大美式沙发(1+1+3)17480”,但字体较小,不容易发现。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这家店,店长梁女士表示,店里是在第二天早上9点多审单的时候,才发现沙发价格出了问题,所以及时联系陈女士并赔礼道歉,提出了解决方案,但是双方没有谈拢。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陪同陈女士夫妻两人前往高新区工商局新城工商所,陈女士和商家总公司负责人在此进行调解协商,但直到下午5点,双方依旧没有达成一致。记者试图采访公司负责人邬女士,但她拒绝了采访。

  陈女士表示,他们已经请了律师,昨日下午,陈女士夫妇聘请的律师来到了调解现场,而商家的律师昨日下午也来到了调解现场。

  律师说法

  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可撤销

  对此,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川表示,这起买卖纠纷是由于导购人员的失误造成,所以属于《合同法》里的重大误解,由于重大误解缔结的合同,商家是可以和消费者协商变更和撤销合同的,具体赔偿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则表示,标价牌能够间接反映商品价格是17480元,这种因为重大误解缔结的合同,公司可以进行变更或撤除,不过因为这件事对消费者造成的误工费以及其他费用,消费者可以和商家协商,要求进行赔偿。 成都商报记者 康耕豪

(责任编辑:杨淼)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