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打电话称其持有的“网络关键词”极具市场价值,需要您签订合同,并支付一定费用完善相关网络资源信息后,就可以获得这个“网络关键词”,您会相信吗?
2013年,一个由62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利用上述手法愚弄了259人,8400万元被骗子收入囊中。其中,很多被害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关键词”,只听信“一夜暴富”,便盲目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把钱“送”给骗子。
6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建国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合同诈骗案进行宣判。石淑荣等5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二年不等的刑期,贺某等11人因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被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扯虎皮”谎称工信部下属企业
法庭上,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称,2013年至2014年6月,中网互赢公司总经理刘晓强(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石淑荣等62人,在海淀区、昌平区等地中网互赢公司内,在签订、履行“关键词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谎称该公司是工信部下属单位,虚构有他人抢注或有买家高价收购等事实,诱骗被害人王某等259人在该公司完善关键词网络资源、购买付费业务,以此骗取钱款8400余万元。
此案的承办法官承振宇介绍说,此类案件手段新型、隐蔽性强。犯罪分子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诈骗提供支持,借助提供网络关键词的技术服务实施诈骗。“网络关键词”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相对陌生的概念,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及其市场价值如何,都尚无定论。更何况“网络关键词”的注册、优化等技术过程,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都是陌生的。但是,在高额回报的假象驱动之下,一些投资者并未对“网络关键词”深入了解,便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相关服务,导致上当受骗。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陶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关键词”诈骗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被告人及被害人数等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目前,全国范围内,杭州、嘉兴、合肥等地也相继发生了利用“网络关键词”诈骗的案件。
投机心理是导致被骗的重要原因
承振宇说,“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频发,暴露出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被害人对“网络关键词”的认识不足以及存在一定的市场投机心理,是导致被骗的重要原因。
所谓“网络关键词”,是指互联网域名的搜索简称,也就是用于网站查询的词汇。如某人用字母“A”注册了一个.com域名,即“A.com”,A就是该域名的关键词。随着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发展,一个关键词可注册成多种网络资源,如注册为以“A”为名称的微信公众平台、微博、“APP”等网络资源。因此,从理论上讲,关键词网络资源越完善,其市场价值就越高。对于企业在网络上树立和推广品牌具有重要意义。
“投机心理”驱使很多人抢注各种网络资源待价而沽,很多网络资源要占用服务器空间,需要通过拥有服务器空间的技术公司来注册,因此从事这种业务的网络公司近年来也逐渐增多。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资源开发服务的收费标准,整个市场处于运行失范状态。
承振宇说,“网络关键词”及与其相关的业务本身,是互联网市场不断发展的正常经济活动,从事“网络关键词”相关业务的市场行为并不必然触犯我国法律,但是借助“网络关键词”的经济形式,通过恶意炒作“网络关键词”的价值,作出能将关键词在近期销售的虚假承诺、谎称有买家或者冒充买家购买等多种欺骗手段,骗取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的行为,则会构成“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法官提示: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基于网络新型犯罪不断出现,法官对公众作出五点提示:
第一,理性看待网络产品的价值。尤其是新兴事物,其是否存在价值或价值如何还有待市场考验,针对如“网络关键词”等网络产品的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谨小慎微、防控风险,不听信“一夜暴富”等偏离实际的宣传。
第二,注意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投资者在与市场其他主体等合作或交易时,要注意审查交易对象的资质,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出示工商登记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同时,目前有多种途径可查阅公司的资料,如可通过工商局的网站在线查询,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查询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确保公司主体的法人资格合法、手续齐全且具备从事此类业务的声誉、业绩与经验。
第三,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的信息都是被告人从其他网络公司购买或者置换的,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将个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透露给陌生人,切莫在陌生的网页上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发现被骗理智应对。发觉已经被骗或有被诈骗的可能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发现自己可能被骗时,不要打草惊蛇,注意留存和收集证据材料,转账要留凭据,短信要截图,通话要录音,为后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择业时应尽注意义务。劳动者要选择合法、正规的公司、企业工作,同时要从事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不能从事违法、违规的职业和工作。如果找工作时发现单位的行为违法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能怕惹麻烦、怕得罪人而与单位同流合污,如果知道单位有违法行为但仍在单位工作的,在法律上属于具有主观故意,单位的员工也将是犯罪的共犯;当然,一走了之也不是最明智的选择,每位公民都有阻止犯罪行为继续的义务,要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谢文英)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