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成都市民王先生在汽车经销商处定下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1月31日付款43万余元提车。王先生说,然而在同年8月,他准备将汽车售卖时,才得知这辆汽车在2014年9月就被纳入了召回的范围。“在我定车到提车的这20多天里,汽车还有一次维修记录,经销商给我的说法是修复(召回)缺陷。”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的王先生以经销商涉嫌商业欺诈,将对方告上法庭。今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花去40多万 发现买到召回车
“我花了43.4万买了一辆凯迪拉克,开了半年多,直到想要转手卖给第三方时,才晓得是召回车,有缺陷,卖都卖不上价。”市民王先生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召回车,多次理论未果,决定提起诉讼。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于去年1月6日看上了一款凯迪拉克SRX豪化型汽车,交了定金后,在去年1月31日提了车。爱车到手后,王先生使用了半年多时间,到了去年8月,由于种种原因,他决定将爱车转手出售。
王先生说,购车者却告诉他,他的这辆汽车属于被召回车辆,在出售时,售价要比没有纳入召回范围的同类型二手车低上十余万元。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本以为是对方为了压价才故意称自己的车是召回车,于是他决定将车重新卖回给经销商。“我准备把车卖回给经销商时,合同上对方却专门注明了‘该车有召回记录’。”
王先生称,在向经销商确认了爱车确属召回车后,他感觉很愤怒,因为当时购车时并没有人告知他这一点,导致自己的汽车在进行二手车售卖时大幅度贬值不说,还让他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
此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经销商起诉至法院,提出对方退还购车款434000元;赔偿三倍购车款1302000元以及赔偿购置税、服务费、保险费、置换补贴、贷款利息等共计98024.98元的诉求。
消费者:定车前 厂商发布召回信息
6月21日上午,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前,经销商代理律师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向法官提请不公开开庭审理,记者未能现场旁听。庭审从上午9点30分进行至中午12点40左右,法院最终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王先生告诉记者,他通过查询得知,自己购买的这辆凯迪拉克SRX车辆(以下简称“涉案车辆”),是由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售给被告的,而上汽通用汽车在2014年的9月紧急向所有经销商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对于王先生的说法,记者上网查询到,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确实在2014年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4年9月26日起,召回2009年7月9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凯迪拉克SRX汽车,共计107016辆。王先生称,其中就包括自己购买的这辆车。
“我定车的时间是在2015年的1月6日,提车的时间是2015年1月31日,而上汽公司发布召回通知的时间是2014年9月,也就是说,我去定车的时候,被告方就已经知道了这辆车在召回范畴,却瞒着我。”王先生称,近期被告方还告诉他,涉案车辆在2015年1月29日进行了维修,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了解决,而这个维修时间恰好是王先生定车到提车期间。
王先生认为,如果自己事先得知所要购买的这辆车属于召回车,或者是维修过,这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自己的购买意愿,对方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在庭审结束后,四川新闻网记者向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提出采访要求,但对方以法院并未宣判,目前不方便透露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若未如实告知消费者 系欺诈行为
“若确如原告所述,所购车确实在购车前就被划入召回车范畴,并且经销商没有告知购车者,这样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冯骏律师认为,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简单的说,若消费者明知产品有问题,有很大可能就不会再购买这款产品。因此,经销商有义务将商品存在的问题提前告知给消费者,否则便是一种欺诈行为。
冯骏认为,此案的几个关键点在于,首先召回通知是否在消费者定车之前发布,如果是在之前,该车就不得进行销售,而是召回进行维修;其次,经销商是否将该车属于召回车告知购车者,若没有告知,当属欺诈行为,若有告知,则需经销商出具书面的告知记录;最后,若真如原告所说,在缴纳定金到付款提车这段时间内,经销商有对车辆进行维修,若未告知,也当属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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