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建委获悉,市建委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从下月1日起施行。届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才能交付使用。
办法里所称住宅商品房,是指列入本市商品房备案核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根据办法,本市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分期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可以分期领取准许使用证,分期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当期交付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应通知购房人延期办理入住手续,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