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社厅出台40项举措改善人社领域公共服务

2016年06月27日 15:27   来源:燕赵晚报   

  省人社厅日前出台《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在7个方面推出40项举措,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

  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保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

  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杜绝各类违规捆绑收费和隐形收费。

  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简化毕业报到证、职业(职称)资格证书遗失补发手续。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声明、谁办理”原则,由主管单位通过内部数据系统核实信息,并在本级门户网站声明公告后及时办理,取消登报声明、工作单位(原毕业学校)证明材料等相关手续。逐步取消高校毕业生办理手续所需的纸质协议。

  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

  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省内实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

  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推进社会保险服务“五险统一经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在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稽核财务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

  2017年完成部、省两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推动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2020年实现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

  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工作,强化12333微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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