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提升民事诉讼效率

2016年06月28日 1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的手段十分有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8日宣布,将从7月1日起,试行一年律师调查令制度。取得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可以调查收集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了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三种证据收集方式,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是有限的。

  重庆高院副院长黄明耀说,施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意义在于既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又可有效减轻法院调查取证的压力,同时符合法院居中裁判的诉讼规律。

  实际上,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探索研究由来已久。上海法院最先试行,之后,北京、河南、安徽、山东、新疆、陕西等地的高院分别出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进行了积极探索。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虽都有类似制度可供参考,但这一制度实际施行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探索研究。例如,如何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调查取证权利,被要求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可以拒绝配合律师调查令的要求,律师调查令的调查取证范围应如何规定,律师调查令适用于案件的起诉阶段还是审理阶段。

  7月1日起将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可以看出该院对解决部分问题的创新探索。

  关于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范围,据黄明耀介绍,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对于证据能力的认定,《意见》规定,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均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律师调查令适用阶段,《意见》规定,重庆法院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审理阶段。黄明耀解释,尽管起诉可能涉及到对被告的身份和住所等资料的调查和收集,但如果起诉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可能违反不告不理、法院居中裁判等原则。

  关于律师调查令的签发,黄明耀称,由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等情形,应决定不予签发,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为15天。

  如果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拒绝配合律师调查令的要求提供证据怎么办?《意见》还未明确是否有惩罚措施,只规定“无证据提供的,接受调查人应当说明原因”。

  值得指出的是,滥用律师调查令将受到处罚。《意见》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人民法院并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包括:(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三)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六)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

  黄明耀说,律师调查令是一个新生事物,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律师调查令制度运行的分析研判,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适时开展试行效果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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