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纪委通报8起扶贫领域违纪违规典型案例

2016年06月30日 09:5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福建省纪委

  今年以来,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深入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将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作为整治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案件,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问责。6月27日,福建省纪委再次通报8起相关典型案例。

  1.福州市闽清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刘世灼等人失职渎职,导致16户不符合条件对象违规领取低保金问题。2004年至2015年,因刘世灼及雄江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郑家湘、梅雄村委会原主任郑家智等人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梅台村、梅雄村16户不符合建档立卡标准对象违规领取低保金累计22.66万元。2016年6月,刘世灼、郑家湘、郑家智被问责,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梅台村委会原主任张太祥、梅雄村委会原主任江贤春,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苏昌龙失职渎职,导致玉地新村在使用造福工程专项资金中发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问题。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苏昌龙作为街道分管老区扶贫工作及玉地新村挂点领导,因不正确履职、监管不到位,导致玉地新村在使用造福工程专项资金100万元建设新村配电房及老人活动场所一体用房过程中,发生用地未经审批、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以白条支出购买施工材料等问题。2016年3月,苏昌龙被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玉地新村党支部书记杨永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宁德市寿宁县南阳高级中学原校长龚嵩启骗取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雨露)培训专项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3年,龚嵩启利用负责本单位承接的阳光(雨露)培训工作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培训期数、虚报参训人数、虚增学员补贴费等方式,骗取培训专项款12.8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6年1月,龚嵩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三明市建宁县老区办原主任魏正福优亲厚友、挪用老区经济开发基金问题。2007年10月至2015年4月,魏正福多次违规使用老区经济开发基金。其中,违反群众纪律优亲厚友,将5万元借与其胞弟使用;违反工作纪律,将26.88万元占为行政经费、1万元借与其他公职人员使用。2016年5月,魏正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莆田市涵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林振珊虚报冒领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8月,林振珊以其老家房屋列入地质灾害搬迁类别名义,隐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违规申报获取了补助款1.18万元。2015年12月,林振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1月,相关责任人区委农办工作人员张金海因工作失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龙岩市永定区岐岭乡新村党支部书记廖林华骗取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问题。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3月,廖林华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私自以本村其他村民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39.2万元,用于其开发的商品房建设;骗取农村改厕补助资金10.12万元和拆旧建新扶持资金12万元,并占为己有。同时,还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报账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财产32.42万元。2016年6月,廖林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下河村委会原主任何镇炎骗取2014年度生产性补助资金问题。2015年6月,何镇炎以将镇里的53名贫困户,列为其作为法人代表、理事长的县江海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扶贫对象的名义,从县委农办申领了补助资金12万元,供其个人支配使用。2016年3月,何镇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市田村委会主任刘燕青截留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3年9月,刘燕青利用代领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截留6户村民总计3.3万元用于私人消费和日常开支。2016年1月,刘燕青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报指出,这些发生在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挥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我省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造成严重挑战。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以反面典型案例为重要教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站在遵守政治纪律、强化“四个意识”的高度,自加压力、认真履职,共同推进扶贫攻坚大局。要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列为重要学习内容,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承担的具体职责,务求守土尽责。

  通报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持常态化的问责,倒逼扶贫攻坚责任落到实处。对扶贫领域问题频发,突出问题整治不力、走过场以及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处理不到位等,既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有关地方或部门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持续巩固和拓展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成效。(福建省纪委)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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